为善意即可,至于有无过失,并不予以考虑。由此可见,各国立法、司法、学理上就善意的认定尚未有一个客观的、可操作性强的标准,而是频频充斥着“过失”、“明知”、“可 状况来确定。 (二)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情形。下列情形不适用善意取得:1、无偿的转让行为;2、转让人和受让人采用占有改定方式的,由转让人继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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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财产的,如果让与人有权处分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常见的无权处分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所有权的情形即占有委托物的情形,如承租、保管或借用人对 ,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作出了交付行为,交付可以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及占有改定。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生产要件,如果受让人没有为权利的变更登记,也就没有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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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0条的规定,丙已经成为所有人了。但是,甲是无权利人,占有改定的约定不能使丙善意取得。如果丙在甲休假结束时从甲处得到该帐篷,丙才可能根据第 款的规定,若丢失物是金钱、不记名证券以及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让与的物,可适用善意取得。五、所有人的补偿请求权如果原所有人因无权利人的处分根据第932条丧失了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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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优先保护所有权的立法意图。[30]在另两位学者看来,如此规定只会限制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导致《物权法》第106条规范目的即保护交易安全落空的严重后果。二 1、公示方式与交易习惯。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根基在于物权变动公示的公信力,一般而言,物权的公示方法即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有学者指出,不动产登记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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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让与人,不能因噎废食,借此否定占有改定交付方式自身的价值以及以之为基础的让与担保制度的价值。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除动产所有权适用善意取得 负价值,实非公允。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波斯纳在分析财产权的分配时,就指出了“善意买主原则”在盗赃物场合的不效率,指出“由于赃物买主(假设采取措施使买者失去踪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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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法交易行为 1.要有交易行为存在 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保障市场交易安全而设。故必须要有交易行为的存在,才能谈得上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所谓交易行为,即是使动产 重让与时,两个受让人之间的问题应主要为对抗问题,而非善意取得问题。笔者认为,原所有者以占有改定方式进行的二重让与原所有者未经交付而为的二重让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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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时所须具备和所应具备的一系列要件,特别是对确定善意的准据时间点、共有物的处分和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的关系等的探讨有很大价值。 关键词:动产;善意取得 重大过失,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就轻信让与人有处分标的物之权利时,则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其加以保护,似有保护过分之嫌。因此,在受让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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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损失前,得拒绝财产的返还,一旦无处分权人能够补偿所有人的损失,无偿受让人即可取得财产的所有权。[6]笔者认为该论者的观点综合各国立法,吸取其合理的法律理念 人与受让人之间依占有改定方式进行交付时,让与人仍依其与受让人之间的约定直接占有动产,受让人为间接占有人。此时,能否径行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使受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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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设定的,只有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法律才有保护的必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除要求交易行为中让与人无处分权外,必须具备法律行为的其他一切生效 ,即直接占有的转移。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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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为前提,如果物的担保人对担保物有处分权,则无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而直接通过约定或者法定的形式取得担保物权。2.须主要基于法律行为并交易行为。如同动产 的时点应是质物交付完成时。由于动产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让与返还请求权等复杂情形,因此,应分别确定。对现实交付,应当是以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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