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问题。理由在于,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对立,是有关共犯为何就他人行为所引发的结果要被追究罪责的问题,亦即与包含教唆犯、从犯等共犯整体的处罚根据 ,有斐阁1954年版,第120页。 [9]参见[日]植田重正:《共犯の基本问题》,三和书房1952年版,第163页。 [10]参见[日]大野平吉:《共犯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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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是间接正犯的问题分析思路而得出的结论,有违正犯判断优先的观念。另一方面,在正犯即被利用的他人实施合法行为的情况下,将与此有关的共犯即利用人的 X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因而甲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 6.所谓的正犯后的正犯。正犯后的正犯是德国刑法学中的概念,所涉的问题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被利用者因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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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149 页。 2 传统理论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的危害行为与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事件之所以不构成违法与犯罪,同样都是基于行为人主观 和立法精神有关。至于我国教唆法的刑事立法是否合理,笔者不想在此做过多地纠缠,而只想从实证法的角度解决现实中教唆犯的定罪与量刑问题。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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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立法规定值得检讨,刑法理论界关于教唆犯二重性的观点显系对于立法缺陷的无奈解释。四、身份之共同犯罪 身份之共同犯罪,即共犯与身份的问题,是指没有身份的人(无 间接实行犯,可以直接按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论处。而没有特定身份的人虽然也是帮助犯,但既不是实行犯的帮助犯,也不是教唆犯的帮助犯,而是间接实行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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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立法规定值得检讨,刑法理论界关于教唆犯二重性的观点显系对于立法缺陷的无奈解释。四、身份之共同犯罪 身份之共同犯罪,即共犯与身份的问题,是指没有身份的人(无 间接实行犯,可以直接按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论处。而没有特定身份的人虽然也是帮助犯,但既不是实行犯的帮助犯,也不是教唆犯的帮助犯,而是间接实行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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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 条第2 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就可以了,无需确定为教唆犯的未遂与预备。[3 ] 此说将教唆犯的停止形态的问题简单化,只谈定罪或犯罪成立,回避了问题 有关规定中已作了充分考虑并有所体现,因此,对教唆犯罪的预备、未遂等,应该结合教唆犯罪和犯罪的预备、未遂的有关规定来处罚,而不应认为在犯罪预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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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构成共犯,依据刑法第29条第1款和刑法第23条规定,仍按教唆犯的未遂犯处理。 我认为,陷害教唆的问题确实需要深人研究。但对这个问题,有 在客观上的危害性表现在,陷害教唆行为人为达到个人目的,先制造刑事犯罪分子,后又报告有关机关去抓获,从而已经使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了法益,并导致社会治安状况的恶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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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的本质虽然主要是共同正犯成立范围的问题,但也与狭义共犯有关。例如,教唆他人盗窃的,正犯实际实施的是抢劫行为,教唆者是承担盗窃教唆的责任还是抢劫 理解共犯中的因果关系。在明确共犯的外延之后,第二个重要的问题是,在共犯的内部,如何区分共同正犯、教唆犯以及从犯。仅从量刑角度来说,因为教唆犯也适用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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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立法规定值得检讨,刑法理论界关于教唆犯二重性的观点显系对于立法缺陷的无奈解释。四、身份之共同犯罪 身份之共同犯罪,即共犯与身份的问题,是指没有身份的人(无 间接实行犯,可以直接按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论处。而没有特定身份的人虽然也是帮助犯,但既不是实行犯的帮助犯,也不是教唆犯的帮助犯,而是间接实行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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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述,笔者认为,无身份者甲仅成立侵占罪的教唆犯。[3] 2.如何解决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施身份犯罪的问题? 关于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施只有具备特定 等等。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属于持有型犯罪,与对其实行行为的理解有关。有关本罪的实行行为,主要存在无行为要件说[96]、不作为说[97]、复合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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