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作为前提和基础 较之“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几乎可以一手包办调查和审判,证明责任只能真正存在于对当事人举证作用的重要性有充分认识并配以一定强制性保障 仅介绍现代意义(结果意义、客观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性质学说中有代表性的五种: 1、权利说[13] 此学说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是民事诉讼法第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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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并不一定适合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但是,仅就证明责任分层学说而言,它将证明责任区分为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对于丰富、构建我国的证明责任理论并用以指导司法实践, 证据时,乃否认犯罪存在。在这种情形下,为了证明受贿犯罪成立,驳斥、证明被告人主张的阻却事由不存在,是控方证明责任题中应有之义。正如一学者指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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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与我国民事诉讼实行高度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有密切的关系。随着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以及证据理论的发展,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证据理论日益受到重视, 合理的选择是在实现实体一般公正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各家之言,参酌各种学说来解决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在证据立法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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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保证法院裁判义务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仍能实现。[4]33学说上多认为,《证据规定》第2条确立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与规范说相一致(对此种共识,可参见翁晓 目标的法解释后,便可得出二者各自的证明责任负担。由此也表明,中国民法学在立法论大旗下,大致建立起完备的私法体系,但立法的建构理性毕竟有限,学界遂不断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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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即可。然后由法官实施职权调查确立心证。但在当事人主义条件下,检察机关承担实质的证明责任,它必须通过举证和说服,使事实裁判者(法官或陪审团)建立完全的 ,另一种是综合考量(利益衡量)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前者是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学说,后者是英美法系的代表性学说。由于综合考量学说更适应司法主导而非立法主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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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的具体罪过形式不明确,但其在主观罪过支配下的行为都必须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交通肇事后逃逸、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等等, 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西方国家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模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主要由实体法规定举证责任分配。这种模式由于受到法律要件分类学说的影响,举证责任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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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该标准在环境民事诉讼中能否完全适用,那么,须从以下对各种学说的分析入手。 就减轻受害人的证明负担而言,环境法学者乃至诉讼法学者提出了诸多解决方案,从英美法 证明的一种。并且,疫学性因果关系理论和盖然性说相结合,可以更好的减轻受害人的证明责任。 疫学因果说是指用疫学(即流行病学或病因学)的方法来证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482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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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该标准在环境民事诉讼中能否完全适用,那么,须从以下对各种学说的分析入手。 就减轻受害人的证明负担而言,环境法学者乃至诉讼法学者提出了诸多解决方案,从英美法 证明的一种。并且,疫学性因果关系理论和盖然性说相结合,可以更好的减轻受害人的证明责任。 疫学因果说是指用疫学(即流行病学或病因学)的方法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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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证明,则负担不能依其主张做出裁判的危险。 [10](P356)支持此学说的学者认为,证明责任的本意,无论是依拉丁语,或英语,德语等等均为负担的 ,这就是优势证据的证明责任标准。 大陆法系各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普遍要高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主要由于职权模式下的司法审判中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不够激烈,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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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实体法的作用,显然不能作为适用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理论方法。可以选择的学说是统称为法律要件说的那些学说,包括:基础事实说、特别要件说、因果关系说 倒置的准确定义可以发现,许多学者将《规定》第四条关于特殊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一概归纳为举证责任倒置是十分片面的。其中多数规定应该理解为证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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