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有河南省浚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永红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郑爱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温俊才不承担事故责任。浚县交警大队认定合理合法, 发生交通事故后,对郑爱莲的伤情不闻不问,只是推卸法律责任,因此,对浚县法院一审划分责任予以认可,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开庭审理,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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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因而对自身的损害结果发生也应负相应的责任。因此,本院对益阳市交警直属三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即毛超平、罗伟立对本次交通事故负 重新确认事故责任不予支持。被告毛超平应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未投保,使受害人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取赔偿,为保护受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应由被告毛超平按照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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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长垣县交警大队作出长公交认字(2009)第0100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鑫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杨志会、刘勇共同承担该起事故的 计款12408元(2068元/月×6个月),以上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101488元,按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李克勇、薛爱丽按80%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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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扣除,因被告没有申请对医疗部门治疗原告该部分疾病是否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根据病历无法确认治疗该部分疾病的费用,故对被告的辩称理由,不予 一审判决适当,责任划分无误。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对于该起交通事故,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已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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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警务大队于2008年1月12日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为:无法查证该起交通事故事实。 另查明,肇事的豫H3A191号正三轮摩托车属于被告王 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后无法查证该起交通事故的事实。因而也无法划分原告和被告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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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赔偿200000元。对原告未获足赔偿的部分172208.8元,根据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比例,由兴邦公司与原告共同承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划定兴邦 由兴邦公司承担。对原告主张的10000元后续治疗费,因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无法确定其具体金额,其可待该项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综上,原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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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故发生后,我主动为原告承担了部分费用,要求法院在被告之间划分责任,按份额判决我应负但的费用,本人多支出的部分由其他被告退回给我。原告的 、X线检查报告单、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被告刘小丰的机动车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刘小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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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未能按法律规定及时报警和及时抢救伤者,未能保留事故原始现场,使交警对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王有田作为事故车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 鉴定结论后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公安交警部门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的证明力优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在该案中的事故责任人应按责任认定书划分比例承担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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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撞住被告的经过。 原告质证认为:对三证人证言均有异议,1、赵红奎无法证明被告的证明指向,当时的视线,赵红奎不可能在五、六十米远看见当时 审理的关键在于确认受害人张小青与被告雷利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及原告合理损失的确定,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双方所举其它证据,本院可以认定受害人张小青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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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粤Y-A7597货车购买了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那么强制第三者责任险是不分责任划分就应当先行支付的,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则应当按照肇事车辆的 超文又驾驶肇事车辆离开了事故现场,故无法查证确定事故的原因并确定各方的责任,因此,公安交警部门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客观真实,本院予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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