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该地进行实际性投资开发。合同签订后,上诉人依法办理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于2002年初经过黎安镇政府、县农业局、国土局和县人民政府的审核 。但一审法院不顾事实及法律之规定,作出明显违法的判决。请求:1、撤销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陵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2、确认双方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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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责令杨集乡西八里庄村民委员会及时提供土地承包手续,为原告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因此,被告在处理原告土地争议纠纷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又申请再审,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08)濮中法行再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和被告杨集乡政府做出的[2006]杨政处决字第2号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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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享有4.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承包的土地中上诉人享有4.4亩土地 还在文安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在所有的证书中没有提到其他任何人的名字,公证书也是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一体的。根据证书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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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西坑耕地被政府征用,其中包括原告1989年8月所分得的0.91亩耕地。土地补偿款为每亩24550元,上述0.91亩耕地的补偿款为22340.5元。原告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显属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杨九如辩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没有统一发放,并非正式生效,答辩人于1989年8月份取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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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朱勤付提交的农业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与被告提交的农业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亩数不一致,且不能举出有效证据 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8)永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二、永城市马桥镇王庄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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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证书虽不是同一级别政府颁发,但两证书均是由政府颁发,在未经有关机关通过正常程序予以撤销的情况下,二证书均是有效的。在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 空白经营权证书自行填制和发放的现象。通过审理案件,发现2000年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存在较多问题,建议组织一次全面清理,政府应将尚未发放到村民手中的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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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错误,且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原告举证:1、1998年9月1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汤阴县人民法院2006年1月9日(2005 人和有关部门不予认可,对此本院无法确定其有效性,故本院不能确认原告对争议土地享有合法权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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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传伟,杞县五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韦传钦诉被告杞县付集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杞县付集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8月1日为第三人韦传记颁发的豫汴(杞)字第06300196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案件受理费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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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仍不服,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原审认为,本案孟永升、时庆生系原阳县靳乡娄凤鸣庄村村民,双方均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孟永升与时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4目之规定,判决撤销原阳县靳堂乡人民政府(2008)靳政处字第4号处理决定。 上诉人原阳县靳堂乡人民政府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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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男,194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孟书林诉原阳县靳堂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长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原阳县靳堂 仍不服,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原审认为,本案孟书林、时庆生系原阳县靳堂乡娄凤鸣庄村村民,双方均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孟书林与时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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