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呢[8]?我想,这个问题尚未被解决。“需要什么,制定什么”、“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曾经长期占据主导地位[9].担保法制定当时,即由于为解决现实实际问题的 的抵押或质押制度,系债权人基于其在供担保财产上所享有的限制物权的效力,从供担保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在现实强调必须依照民事执行法所规定的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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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反复讨论,但无论立法是否明确赋予租赁权的物权效力,租赁权的物权化均无庸置疑。另外,还有很多债权也具有类似于物权的效力。如在某些国家,共有人之间就共有 或物权称之,强为区分恐亦系自寻烦恼而无实益。”“因新型财产权不断出现,物权债权相对化,财产权之指定不再限于有形财货归属秩序之确定而已。”[33]而日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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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民族众多,各地习惯各不相同,如果不分物权的具体性质,认可地方性法规具有认可物权的效力,必将造成物权制度的混乱。而且,这也违背了立法法的 《中国物权法研究》下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56页 [13] 杨玉熹:“论物权法定主义”,[J]《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1期35页。 [14] 梁上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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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权利,其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所有的人。物权的效力因此强于债权。债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权因此不具有对世性,它只能是一种 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空间利用权和特许物权;全国人大“物权法草案审议稿”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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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似乎昭示,法律允许违法行为之存在,显不符法理”。正是因为权利人可行使权利的当下时间性,导致了消灭时效无法成就“经过一定时间”。这样一来,在持续性侵害行为,因不 物权请求权表现在:大多数学者是在物权的效力当中来论述物权求权的。 ⑤ 参见:丁文《物权请求权与我国物权法》,载《法学》2003年第3期,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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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日本学者我妻荣所主张之物权法定无视说,此学说承认习惯物权的效力,并且认为,习惯是社会法展当中客观存在的,不能加以阻止,应该正视习惯的 动产所有权,来设定动产让与担保;另一方面方面则在占有这一部分当中不设间接占有的规定,也就是说,不使间接占有人可以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理由就是允许间接占有人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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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交换价值附着在何种载体之上,都应继续为担保物权的效力所及。〔22〕原则上,抵押物转让之后,抵押权的效力首先及于转让价金,价金作为代位物 。 2. 抵押人恶意低价转让抵押物,债务人是否提供相应担保。在抵押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的场合,法律没有直接赋予抵押权人追及力,而是设置了一个前置条件——提供相应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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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动产占有和不动产登记形式具有代表真实物权的效力,这些形式代表的物权就具有法律真实性。 法律真实物权虽然可能与物权客观真实状态不符,但并不妨碍人们在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5页。 [13] 张保生:《法律推理的理论和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9页。 [14] 有关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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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笔者以为,此观点对实践操作具有一定理论借鉴意义。二、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司法裁判困境(一)理论争议不相上下,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司法理论支撑难以统一1、 的强制性规范只产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10]比如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结果只是不认可物权的效力,但是应当承认该合同有效。再如,《物权法》第18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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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就是说,登记与否虽不决定物权的本体,但影响到物权的效力范围。在奉行登记成立要件主义的立法例上,在不动产物权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场合, 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1991.50. {29}张正钊,韩大元.中外许可证制度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305. {30}任顺平,张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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