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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告共同生活在陈某乙婚前承租的系争房屋内,陈某乙的生活起居主要由被告负责照顾。1994年5月23日,陈某乙至原青浦县公证处公证代书遗嘱一份,其中 酌情予以多分。被告主张系争房屋系由其长子高某某出资购买后赠与给被告个人,故系争房屋属被告个人财产,对此,原告不予确认,被告对自己的主张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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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个女儿的帮助下,终于建成了一个不足18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宅院。被告只有一个儿子彭传新,从小娇生惯养。彭传新自1981年接班工作后,到1982年他的 又把她的房产赠与被告,并办理了房产证过户,但原审没有认定该事实。原审偏听偏信,不能解决家庭矛盾。被告要求查明本案事实,依法分割家庭财产,驳回原告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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