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电表箱漏电触电死亡。(3)证人关WW、武WW证言证明,受害人接触的电表箱漏电。被告清丰县供电局认为诊断证明的内容不真实,对证据(2)的 被电击死亡,对其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清丰县供电局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为宜,具体赔偿数额如下:丧葬费以河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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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殴打,他全身多处受伤,被人送进了医院,他和原告根本就没有发生接触,不可能打伤原告,由于他起诉了原告儿子,原告才故意捏造事实,请求驳回原告 ,经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4天,花去725.5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800元、护理费650元、误工费825元、营养费375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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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联,作证内容与事实不符。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中证明原、被告双方发生打架原因的事实,因各方的陈述基本一致,本院确认,该事实为有效证据;证人 三被告也承担赔偿责任,因提供的证据不足,对此本院不予支持。而四被告辩称的均没有殴打原告,根据原告的伤情鉴定及被告张六推原告和原告身体接触的事实,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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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口,将原告李家祥左小腿胫、腓骨撞成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被告对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家祥进行的医疗评估意见书有异议,但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故本院对此医疗评估意见书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医院医疗费用单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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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对答辩人的伤害。在整个案情发展中,答辩人与原告相距几米根本没有与原告发生过接触,更不要说用拳照原告肚子上猛打,原告的叔叔当时说让原告去 ,2009年5月20日洛阳市公安局维持伊川县公安局对孙干功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用拳头打击当时已怀孕的原告的身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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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维修和维护,导致了敬小平触电死亡。故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64620元;丧葬费14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887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7,被告认为不真实。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认为,双方的用电合同关系已经解除,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胡振水的证言,认为不具有真实性。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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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机放置在门口,洗衣机的顶盖被破拆人员不慎砸裂缝。原、被告双方人员发生推拉推搡等肢体接触,导致本案纠纷。另,原告门口所购置防护不锈钢栅栏6平方米造价420元、 人房屋门口的地方属于答辩人的合法财产,上诉人在没有授权或者委托的情况下私自拆除答辩人的墙应当赔偿损失。上诉人砸坏答辩人洗衣机有照片为证,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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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摩托车接触,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钟桔平驾驶原告的摩托车将已昏迷的原告送往兴国县中医院抢救,后因原告伤情严重,兴国县中医院没有对其 既未保护现场,也未及时报警,现有证据无法查清道路事故成因”为由,告知双方当事人就损害赔偿事宜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经兴国县人民医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重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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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无法刹车未制动,导致摩托车保险杆左边与湘B75392号小型客车左大灯外侧接触,造成原告阳小春身体严重受伤。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对本次事故被告李 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李志成在2009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阳小春赔偿款9000元。二、由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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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无法刹车未制动,导致摩托车保险杆左边与湘B75392号小型客车左大灯外侧接触,造成原告周友良身体严重受伤。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对本次事故被告李 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李志成在2009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周友良赔偿款9000元。二、由被告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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