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组织社会生活,富于建设性。[27] 罗马法形式主义的特征对西方法律理性主义的成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西方民法制度极具形式理性,是尊奉《民法大全》的结果 修改,并在修订过程中参考了许多国家的民法,但最终还是继受了《德国民法典》的体系、概念和许多具体规定。1929年和1930年编纂施行的中华民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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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生产组织,如大型企业、矿山、各种形成的公司等。它们的经营、发展对国民经济产生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家迫切需要借助法律手段调整它们的行为和经营方式。同时,世界性 原则仅适用于商人及其行为,至于非商人及非商行为的担保形式,则适用《德国民法典》第765条第788条的规定。因此,对于商人来说,在担保形式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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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欺诈而进行撤销。)[19]如果受让人没有进一步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则只受到德国民法典873条第2款的保护,这时受让人的法律地位只在当事人之间受到保护, 确权判决,产权证书就不能发放。69这种公告制度可以有效的避免登记错误的产生。即使如此,登记仍然可能出现与实际状态不一致的情形,由于法案赋予了登记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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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关注,因之,作为总括性人格利益的集合体的一般人格权概念在理论上无从产生。同时,因作为人格权保护重要工具的侵权行为法具有极度的抽象性与概括性,其立法 就不足为奇了。 [20]在二战纳粹统治期间,人权遭到无情的践踏。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在当时虽然没有被废除,但关于人格权的民法规定却被纳粹于1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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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里是在形式意义上使用民法这个概念,即形式意义的民法。 一、 关于民法典立法体例的现代化问题--兼论民法现代化的判断标准 大陆法系崇尚法典法,此一传统 德国民法典,而不是到1900年才颁行的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能有今天这样的历史地位吗? 我认为,一个国家产生一部现代化的私法典所需依赖的条件是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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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用人格或者人格权来总称这三个条件。而权利能力概念的产生是德国人的贡献。我们知道德国民法典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对于罗马法尤其是对《学说汇纂》 权利能力的概念作任何解释,而且根本不规定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 由此观之,民事权利能力这一德国潘德克顿学派式的概念,其内在价值已日益受到社会发展的挑战,并因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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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者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二)危险责任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1.危险责任与过错推定 所谓过失推定, 和全面的一般条款立法模式。德国是特别立法模式的典范,无论在《德国民法典》,还是《德国损害赔偿法》都未确立危险责任适用的一般原则,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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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而是特种债权所特有的一种特殊效力优先受偿效力。《德国民法典》没有相应的优先权制度,其主要规定让于破产法,惟以法定质权之名, ],特别是衡平法上的留置权(Equitable lien),它不须对留置财产的实际占有即可产生,其标的通常为不动产,而且在留置财产被转让的情况下,留置权人有权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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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与所有权相关的表述,即ususfructus(用益权)与servitus(地役权)。它们的产生富有戏剧性,很值得注意。它们虽然与近代民法中地役权、用益物权字面上相同, 矛盾的事物实际上在深层次上都是和谐一致的。《德国民法典》)就是在萨维尼及其历史法学派中得以产生的。温德莎特就是其中最为代表的法典编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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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如果行为人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它就是有效的,可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这种有效的行为按理应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可是它又不能被 会更加扩大,在将来也会长期存在,这是不可否认的。因此,研究、探讨德国民法典,从其中取得经验教训,以促进我国的立法工作和研究工作,仍不失为中国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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