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项开宗明义写道:人性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人性尊严,乃所有国家权力机构的义务。在基本法制订者看来,尊重和保护人性尊严是国家权力机构的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与约束刑罚权、保障人权的统一,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全面的正确的含义,它克服了西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片面性,是对罪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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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的机关、企业中以及在为了执行经济的、行政的、职业的或其它全国性的任务,由法律赋予一定的义务、权利和代表权限的团体或联合组织中担任经常性或临时职务的 极大,作为参与国家管理等政治权利就不宜再享有。但从逻辑上来分析,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有两种不同的执行方式,即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判处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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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报警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欠妥。虽有专家强调,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罪行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两个法定条件,依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在交通肇事后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要因事而异,以免适得其反。综合种种,笔者认为在交通肇事中肇事者履行了道路交通法规定的义务,可以对其在量刑处理方面予以适当考虑,但不能将此行为认定为是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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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运行、产权交易制度、证券期货及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秩序等超越个人法益的制度性建构。 在妨害司法罪中,我国刑法规定的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等在规范表述上均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 大陆刑法国家规定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放弃义务为对价、违背职务行为等客观结果或者具体危险为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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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较窄,我国刑事法律惩治的环境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环境犯罪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在我国环境犯罪惩治中适用严格 等主观罪过为前提,因此适用严格责任制度惩治的环境侵害不是行为人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就能够避免的。如此,在我国环境犯罪惩治中适用严格责任制度,一方面增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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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此,现行《出版管理条例》也不会明文禁止版面费。] 侵害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其次,版面费行为侵害了作为单位受贿罪另一法益的国家机关 的经济权益。但版面费行为则彻底改变了这一点,它使得学术期刊与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颠倒,作者不但无法再实现其稿费权,反而因此支付给学术期刊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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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 得的利益。根据这一定义,在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犯罪中,属于不当得利却构成犯罪的比比皆是 拒不归还不当利益,就有可能成立侵占罪。持否定论者的另一个理由是:侵占罪的成立,一般以占有人有义务返还原物为必要。如果占有人可以返还金钱等 替代物,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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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等问题作以探讨。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罪过形式 我国刑法规定的任何犯罪,不仅在客观上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必须是基于一定的罪过 导向的作用,它应该具有功利目的,即预防犯罪。严格责任即可以提高工商企业主的注意义务或保护补偿受害者,使法秩序得以回复。如果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等公害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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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只能视为肇事者履行了法定义务。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已构成犯罪,就应按犯罪的原则来处理。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中一种罪名,分则应 量刑幅度的前提条件而不是认定为自首这种法定的从宽情节。这样理解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逻辑结构。 相反,倘若将肇事人没有逃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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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还没有正式批准,但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签署国有义务不从事有损于条约目的和宗旨的行为。一方面,为了适应在将来批准加入后履行公约加诸 国情的情况下,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调整: 1、大幅度地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的可适用死刑的罪名数量之多向来为国际社会所诟病。1997年刑法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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