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 无可否认的是,随着风险控制需求的增长,大量新罪名被设立、刑法适用泛滥;同时,突破刑事责任基本原则的理论学说层出不穷,带出了这样一种现实和刑法危机 却因为威慑和安抚的需要而陷入低人身危险性与刑罚严厉的矛盾之中。而风险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严守结果责任,遵循传统因果归责的思路将产生有组织的不负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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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明确。(2)具体的危险说主张事前判断,不考虑事后判明的情况,这与刑事诉讼法设立了鉴定制度相矛盾。换言之,鉴定制度说明应当进行事后判断。[34] ( ,以及如何处理违法性与有责性的关系,也值得国内学者深思。但像行为无价值论那样,认为决定规范也指向无责任能力者,认为刑法规范对于无责任能力也具有意思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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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明确。(2)具体的危险说主张事前判断,不考虑事后判明的情况,这与刑事诉讼法设立了鉴定制度相矛盾。换言之,鉴定制度说明应当进行事后判断。[34] ( ,以及如何处理违法性与有责性的关系,也值得国内学者深思。但像行为无价值论那样,认为决定规范也指向无责任能力者,认为刑法规范对于无责任能力也具有意思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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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却无法解释为什么实践中要追究不作为犯、身份犯以及持有犯等的刑事责任, 因为正统刑法理论也认为不作为就是没有去行为、身份犯就是根据是什么而不是 来抽象行为。 (三) 社会行为论之批判 在解决忘却犯的问题上, 社会行为论会陷入与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相同的理论和现实困境, 因为忘却犯的行为虽然具有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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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在共犯中重视的是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作用,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虽然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了教唆犯,但相对于主犯、从犯、胁从犯而言,教唆犯的 、领导人员已经着手实施谋议之罪,那么组织、领导人员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这样一来,其相对于集体所犯的全部罪行来说,行为人的组织行为就不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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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对法律支配亦不提供任何关系,而在因果关系上,可将行动归属于不法概念者。[3]由此可见,依据主观违法性说,利用不具有责任能力者与利用自然的工具,在法律 是主犯无罪,共犯有罪,从而这种共犯,作为自己之主犯,而被追究刑事责任。[9]由此可见,美国刑法在此回避主犯理论,而对被利用的实行犯的性质从逻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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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损害赔偿之债,从而形成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在这里,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都是基于同一犯罪事实。既然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要在解决 权益的受侵害结果,被告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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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间接引起了环境损害。其连接点是该决定或指令与环境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雇员的刑事责任,即企业的雇员尽管处于金字塔的中下层,按照上级的 构成过失犯罪,则要看其是否达到小心谨慎的义务标准。在对员工B的刑事责任的考虑中,德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是信赖原则,即作为下属,员工在原则上相信上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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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 较之一般危险犯(具体危险犯)而言,由于抽象危险犯以纯粹的行为危险性作为负起刑事责任的基础,实际上是透过对特定行为的控制以达到分配风险的任务,危险的状态 害之故意及行为与危险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则在所不问。因此,抽象危险犯的设置,可以使得追诉机关的举证责任大为降低。如台湾刑法中对于酗酒与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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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刑事领域的适用 法人人格否认主要是民事 的做法也是不相容的。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矛盾和冲突。 与刑事 立法一样,我国刑事司法解释也存在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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