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的关系,而是由其他行为导致的,因而自己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并不是范兵一人违反交通法规所致,车牌号为苏AB2150的出租车驾驶员 认定被告人范兵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是完全正确的。因此,可以认定本案被告人范兵的违章行为与被害人许大妈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且其违章行为对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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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主观上没有犯罪过 失,客观上其行为与国家税款损失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 构成玩忽职守罪。关于泰顺公司部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 是指渎职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的 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追究行为 人刑事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由于渎职行为的多样性和结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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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特赦,或者因为自诉人没有告诉或告诉后又撤回, 本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当事人, 在法律上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不再执行已判的刑罚了。在这些情形中,国家免 (二)项是一致的,即在因果关系构成要件上免除国家的赔偿责任。损害既然是由受害人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所致,而非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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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都明确地或不明确地把社会危害性(或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都 强调实质合理性而可能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某种背离。[2]正如上文所论证,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彰显与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式微之间并不存在着因果关系。相反,社会危害性正是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1576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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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都明确地或不明确地把社会危害性(或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都 强调实质合理性而可能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某种背离。[2]正如上文所论证,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彰显与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式微之间并不存在着因果关系。相反,社会危害性正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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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点,即这种联系存在于因果关系之中(请参见刑法第222条,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这种做法是出于以下考虑:刑法用危害法益之人必须负刑事责任的方式来维护法 。更何况,在出现未遂结果时,如故意杀人未遂而致人伤害,杀人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难怪有学者对狭义说提出非难。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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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理论与我国共犯制度之间关系的考量 亲手犯理论作为既遂与未遂并存说的立论根据,最终目的是解决共同正犯既遂和未遂并存的情形下刑事责任分担。但是,亲手犯 因而也就无所谓是否亲自实施的亲手犯。肯定说认为:主张犯罪成立与否不能仅根据因果关系来论断,扩张正犯论忽视了实行行为的类型意义。在构成要件规定一定主体实施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356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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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理论与我国共犯制度之间关系的考量 亲手犯理论作为既遂与未遂并存说的立论根据,最终目的是解决共同正犯既遂和未遂并存的情形下刑事责任分担。但是,亲手犯 因而也就无所谓是否亲自实施的亲手犯。肯定说认为:主张犯罪成立与否不能仅根据因果关系来论断,扩张正犯论忽视了实行行为的类型意义。在构成要件规定一定主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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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外,还应当包括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而刑法中的行为是刑法评价的对象,属于刑法研究的一般意义的行为,不仅包括犯罪行为, 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即使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后果,也不能要求行为者承担刑事责任。 笔者的问题是,既然危害行为必须在行为人意志支配下实施,并以此认为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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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刑事被告应负的刑事责任的原则,[3]那么其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对确定刑事被告的责任及对其处于何种程度的刑罚就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刑法的实施,其 的过错认识,不是被害人过错。{4} ②关联性。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必须与刑事犯罪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③否定性。过错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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