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的白色卷纸图案。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原告的专利作对比,二者图案整体布局相同,均分为上下两部分,结构大致相同;局部细节上,划分上下 达纸业(广东)有限公司承担924元,被告中山市宝丽纸业有限公司承担3386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部分,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第二项时迳行支付给原告)。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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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产品。当庭将被控侵权的“海鸥(Haiou)”电脑机箱与原告享有的ZL200530060468。1号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对比,被控侵权的“海鸥(HAIOU)”电脑机箱主视图为:一长宽比约 的下方分别放置上大下小的两个圆孔与漏斗底部垂直。主视图的下部分有一横线。后视图:一长宽比约为三比一的长方形,上部系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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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仿制品,被告生产销售的'欧元硬币机'使用范围、各个面的视图都与专利权人的外观专利图片相近似。被告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本专利产品赢得市场之 、脚座等部分的位置关系以及外形相同,从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来判断,两者整体视觉近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和销售的硬币清分机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构成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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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2003年12月8日,被告谢寿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电动代步车”的外观设计专利。2004年7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其专利,专利号: 开发电动代步车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另一方面,在原告华阳公司提供的证据中,部分涉及被告谢寿椿与案外人联系制作电动代步车零部件模具的事宜,在双方往来函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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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分可分为左、中、右三等分,左、中、右都是柜门,相邻部分有白色框边; E、上四分之一部分为左右贯通的整体,中间有与台面 、律师费用2 500元。本院认为,原告系专利号为ZL200530030364。6的“盥洗台(海鸥)”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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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柜门,其相邻的把手有白色框边,右为竖向的三个抽屉,相邻部分也有白色边框; E、上四分之一部分为左右贯通的整体,中间有与台面 律师费用2 500元。本院认为,原告系专利号为ZL200530030365。0的“盥洗台(彩晶)”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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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对比文件存在一定区别,但二者均为酒瓶瓶帖外观设计,两者整体形状均为长方形,并都分为上、中、下三部分,均有“长城”文字及图案的显著标志,都主要 支持。原审法院虽参照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本专利与对比文件构成近似设计,但并未将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原审判决的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在认定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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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第38-40页,证据24为冶金工业出版社1994年11月出版的《炼铁设备及车间设计》。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散热翅明确记载于说明书 与对比文件存在一定区别,但二者均为酒瓶瓶帖外观设计,两者整体形状均为长方形,并都分为上、中、下三部分,均有“长城”文字及图案的显著标志,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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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四、因福州铅笔厂已独占许可答辩人使用“7301”、“7302”燕子牌商标及外观设计,故两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和调查等合理费用应当只支付给答辩 综上,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除认定仁宇公司侵犯福州铅笔厂商标权部分正确外,其他认定均有部分错误,应予纠正。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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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权。被告五粮液公司制造的“新品五粮液”(250ml装)包装盒与原告专利在外观上均为透明、一体式、上端外周套盒盖的盒体,二者构成了近似,其 对于原告巩文杰在庭审中强调的十二生肖图案不是其专利的主要设计部分一节,本院认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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