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为导向的规则性工作(Regelwerk)取代传统因果关系之自然科学范畴,并将罪责范畴与预防必要性相结合,完善了责任层面的说理模式。[26] 由上述过程不难发现, 的法律拟制机理(此为中国刑法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所作的一种拟制而并非生活的真实),在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下,再考察主观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1354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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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过相当性、客观归责等判断限制因果关系的成立范围,但是在风险社会中,个人行为难以从组织整体行为中抽离出来,要把结果与个人行为建立条件关系并不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0581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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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过相当性、客观归责等判断限制因果关系的成立范围,但是在风险社会中,个人行为难以从组织整体行为中抽离出来,要把结果与个人行为建立条件关系并不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0549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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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原因设定就是不作为者在该不该作为之前,必须自己设定倾向侵害法益的因果关系。所谓结果支配就是指,对结果发生具有支配性。[9]对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所谓不 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刑法分则中,有一百多个罪名有单位犯罪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如果这个范围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0429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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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原因设定就是不作为者在该不该作为之前,必须自己设定倾向侵害法益的因果关系。所谓结果支配就是指,对结果发生具有支配性。⑼对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所谓不纯正 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刑法分则中,有一百多个罪名有单位犯罪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如果这个范围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0428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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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为导向的规则性工作(Regelwerk)取代传统因果关系之自然科学范畴,并将罪责范畴与预防必要性相结合,完善了责任层面的说理模式。[26] 由上述过程不难发现, 的法律拟制机理(此为中国刑法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所作的一种拟制而并非生活的真实),在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下,再考察主观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0265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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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过相当性、客观归责等判断限制因果关系的成立范围,但是在风险社会中,个人行为难以从组织整体行为中抽离出来,要把结果与个人行为建立条件关系并不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859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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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过相当性、客观归责等判断限制因果关系的成立范围,但是在风险社会中,个人行为难以从组织整体行为中抽离出来,要把结果与个人行为建立条件关系并不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857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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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受到欺骗的被害人同意一律无效,从而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这就是所谓全面无效说。这种观点主要是强调错误与同意之间的因果关系,认为若无错误则被害人就不会同意, [25]在台湾,传统意义之公法范围较为广泛,除宪法、行政法以外,尚包括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但今日德、日等法治先进国家,无论在学术上或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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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论认为,不应在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仅仅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客观联系时就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在行为人与危害结果之间进而存在主观的心理联系时 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47} 这就是说,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酒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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