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只能处7年有期徒刑,处罚明显过轻,而且,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分的关键即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因此,增设新罪不仅从 2)危险紧迫,如有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高度可能性;(3)危险一般,但致人轻伤或轻微伤;(4)危险一般,无人身伤害。对于前两种,应适用《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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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第二次干预,亦使其处于第二次法即狭义公法与私法之后的保障法的地位。[34]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只具有相对性。当今世界,普遍出现了公法私法化与私法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理,依法定罪处罚。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予以准许并记录在案。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不违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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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之间的损害行为。危害与损害有着不同的性质。这是由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决定的。竞合情形下的刑事犯罪与民事违法是不同评价标准得出的不同事实,即竞合 不退还行为。 二、刑法与民法的区分角度 问题是,在民事侵权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之间,似乎存在着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衔接。例如,根据我国刑法,伤害他人,如果达到了轻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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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流氓罪。[1]在立法层面,人们仍然以流氓概念为起点,从流氓动机、内容及评判标准等角度设定寻衅滋事罪的规范属性。在司法层面,寻衅滋事罪则继受了流氓罪的口袋特质, 期;潘庸鲁:《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比较研究》,《法律适用》2011年第2期;徐立明、周波:《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分》,《人民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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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较法的考察可知,普通法系区分第一顺位受害人和第二顺位受害人的基本标准是:受害人是否直接涉入被告的过错行为而面临身体伤害的可能;如果是,则是第一顺位 案件数量的思维模式,值得商榷。 其实,在某些案例中,第一顺位受害人与第二顺位受害人的区分边界并不清晰,亦不合理。例如,英国法将那些因担心他人安危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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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的结果未必就是有形的,如精神伤害、盗窃财产性利益等。其实,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主要是解决犯罪既遂标准的问题,与之相关的是因果关系是否需要特别 内可能有人,但还是执意纵火,果真建筑物内有人在烧死之前纵身跃出,仅受轻微伤,虽然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只有间接故意,恐怕还是有以故意杀人未遂加以处罚的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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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以及刑法分则罪名中常见多发、刑度空间大、较易出现量刑偏差与量刑失衡的罪名,如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抢劫罪、抢夺罪等三十余种罪名制定了细密具体 量刑证据的有效证明提供了足够的空间,量刑信息与定罪信息的区分又为量刑程序独立化的成立创造了语境,两者彼此倚重。 其次,证明标准不同。对定罪事实适用严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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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 多次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按照罪数的区分标准,也完全成立数罪。另外,刑法也没有对多次伤害他人或者伤害多人的规定较重法定刑。因此,将连续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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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系时,不能作相对的、形式主义的理解。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分应以实体性的危险程度为标准,前者只要实施了类型化的行为即视为存在危险并构成犯罪 对于通常的结果加重犯而言,如故意伤害致死罪,实行行为随着基本结果的出现而终止,加重结果是基本结果的进一步恶化。但对于危险驾驶罪而言,实行行为一直持续到加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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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词语,这些词语出现在刑法规范中,或是作为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或是作为重罪与轻罪的区分尺度,难道都要等有了具体司法解释时都能适用? ,但是不得超过必要限度或者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果手段比较激烈,可能给小偷造成相当严重的伤害,在理论上小偷就可以借此进行正当防卫,甚至杀死事主而得以减轻处罚直到不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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