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同一标的上先后设立了两个浮动抵押,若后设的浮动抵押先封押,则后一个抵押权人可能比前一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这一观点在1926 的浮动特点,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以英国法为基础的国家均规定,浮动抵押人只能是注册公司(registeredcompany),个人、独资商号和合伙商号均不得提供浮动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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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采此说。2、优先效力说。即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 利益的保护。④从效力上看,《法国民法典》第2105条规定:不动产一般优先权人可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日本民法典》第337—339条规定,不动产优先权与抵押权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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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以被担保债权确定时存在的、不超过最高限额的特定债权为限,抵押权人只能依照普通抵押权行使的要件行使权利。3.具有适当的公示方法,社会可以对此产生公信 本法施行前依原来的物权法规设定的物权,到原设定期限届满之前有效。评析:这两个条文非常精当地表达了传统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及其违反该原则的法律后果。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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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不知其对所有者造成侵犯的情况下而对物据为己有加以占有的情形,即具备占有和善意两个要素,这种占有在罗马法上是一种真正的权利,是所有权内部的一项制度 的准用条款,第1027条规定了地役权的准用条款,第1134条规定了抵押担保中抵押权人的停止侵扰请求权,第1227条规定了质权之准用条款,等。《德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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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都有必要进行重新检讨。笔者认为,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制问题,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在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入民事基本法的同时,也要重视特别法 的形态,从而可以适用占有的方式进行公示。抵押权人就是证券的占有人,这就实现了抵押权的自由流通。证券化了的抵押权将视点注视在资本的收回与收益上,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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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曼法的梳理后重新抽象化,塑造一个新的民法体系。萨维尼认为,法典必须具有两个特征,法典就其内容来说,应该保障最大限度的法的确定性以及法的适用的 的问题,为了解决银行贷款尤其按揭贷款安全性的问题,担保法禁止超额重复抵押,姑且不谈超额抵押权人在此情况下获得担保安全的可能性,单就如何确定物的价值,在实践中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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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法律地位进行转让的必要(3)消费借贷付款日期尚未确定或抵押证券交付前已登记之抵押权人的地位。对于动产质权的设定,除须物权合意和交付之外,还包括第三种 使得取得人的法律地位过于薄弱,而不认其为期待权。86而我国目前已公开的两个《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都未将善意作为取得时效的必要条件,一致认为占有人的善意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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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上弥补了形式主义的不足。这种互补就表现为交错现象。形式主义的局限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一)价值取向上,形式主义过分强调交易安全,忽略了对于 。[18]但是,该规则在没有原因行为的物权契约上毫无作用。例如:在形式主义立法中,抵押权人如果没有登记公示,那么他将无法获得任何交换利益。因为设定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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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有变化,但从总体上仍可确定其特定性,就可以成为财团抵押权之客体。物权的客体不特定化,物权人就无从对其进行直接的支配。当事人之间如果仅仅约定标的物的 存在的。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一般说来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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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提出以下理由作为定限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的证据:其一,在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又设定典权的,在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若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 清偿”的意思而已,故此处所谓“优先”应当是指债权相互之间的优先实现问题,也就是说,乃是两个性质相同的债权相互之间的比较,而非担保物权与债权之间的比较。必须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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