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院于2003年9月25日受理立案,同年10月22日经原审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本市延长中路800弄66号202室房屋产权归陆丽珍所有,该房所 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原审诉讼。因原审原、被告均隐瞒朱纪亮的婚姻状况及房产共有情况,原审对此亦疏于审查,致本人未能参加该案诉讼。故原审违反法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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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父母共同生活。婚后夫妻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张连基有时打骂张丽贞。1993年张丽贞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1995年双方曾订立离婚协议。1999年1 生产生活及方便各方经营管理的原则,确定子女抚养权并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合理合法。按照张连基与永安市公安局签订的合同,张连基对景苑大饭店的投资转化为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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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 律师的努力的帮助,为其多争取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权。 本案双方登记结婚后,原被告在婚后购置的房产共有两处,第一处位于江宁区约190平米,市价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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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就该房产证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及当庭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第1、2、3、4、8、10、 涉诉房产的共有人之一,在明知有其他共有人但却未告知其他共有人的情况下与母亲韦桂英签订协议购买涉诉房产,主观上存在恶意,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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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连柱以买卖房屋未经王花让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所买卖的房产是否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所以王花让、葛连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 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已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使得考量被上诉人王保伟在与葛连柱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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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出卖的房屋为其个人财产的判断是合理的。因此,被告韦某某对于该房屋买卖协议的签订是善意的,并已尽到一般审查义务,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合同 绝对定论为无效或有效。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购房人与卖房夫妻也不熟悉,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不适用共有财产必须共同处分否则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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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判断能认定李某某出卖的房屋为李某某的个人财产,被告田某某对于该房屋买卖协议的签订是善意的。对于原告常某某诉称被告田某某在买房时知晓该房屋为原告常 能绝对定论为无效或有效。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购房人与卖房夫妻也不熟悉,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不适用共有财产必须共同处分否则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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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判断能认定李某某出卖的房屋为李某某的个人财产,被告陶某某对于该房屋买卖协议的签订是善意的。对于原告常某某诉称被告陶某某在买房时知晓该房屋为原告常 能绝对定论为无效或有效。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购房人与卖房夫妻也不熟悉,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不适用共有财产必须共同处分否则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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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需要处理情况下,双方应平等 辩称其为善意取得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故被告杨树轩属于擅自处理共同财产。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杨树轩应将已收取的5000元卖房定金返还给李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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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诉辩意见和举证质证情况,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方某与马某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1月8日,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西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 新山庄6号楼1单元502室房产一套系原告方某与被告马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原告方某与被告马某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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