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优先于所有权(买卖不破租赁):按照《合同法》第229条、第230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 的结果,而之提供裁判理由。原则中存在例外或者说例外不能被全部列举。多个原则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个案,当两个原则存在冲突时,被认为强度较强的原则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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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一定的物权效力。依《德国民法典》第571条、577条及580条的规定,出租人的土地或房屋在交付于承租人后,由出租人让与第三人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 一趋势,把“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的范围扩大到动产。1981年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3条规定:“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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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所以,在纳税担保中,应当认为对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最高额抵押都是适用的。 抵押依抵押合同而设立,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债权人就抵押人的财产为 合预期,便于理解和操作,减少理解和操作上的难度。 至于因《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332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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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所以,在纳税担保中,应当认为对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最高额抵押都是适用的。 抵押依抵押合同而设立,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债权人就抵押人的财产为 合预期,便于理解和操作,减少理解和操作上的难度。 至于因《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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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谁利用。如果他人要利用所有人的财产,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因此,所有权制度加上合同制度即可以解决有关财产利用的基本问题。但是,“谁所有、谁利用” 动产领域的多极利用则逐渐地由其他法律制度实现了。从最简单地有偿借用、租赁、合伙,到复杂的投资设立公司、票据、信托等,无一不是许多主体共同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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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相分离,并从中“抽象”出来。即使一物因一方当事人履行买卖合同而交付,而另一方当事人却以为是赠予而取得,双方当事人的错误也不能否定他们所缔结的物权 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中因为处分权缺乏时所有权取得的一个例外情形,善意取得制度并不是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简单的重复和功能的重叠,而是通过该制度尤其是对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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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要求转让买卖物所有权请求权(在物权行为理论框架下)。而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事实构成,由辅助规范第145条以下规定(邀约和承诺意志表示一致),而更为细化的内容, 的效果:第一,原则上可以令其他与之相竞合的请求权消灭,其原因在于各相互竞合的请求权具有同样的经济目的。第二,可以产生针对其他与之相竞合的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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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存在很多疑问:首先,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最根本构成要素为何,在文义上并未体现;其次,原物返还请求权是否可以适用于所有的权利情况下,亦是需要解释确定的 保管等。基于借贷以及无偿保管不能产生相对占有权,因为这里的占有人已经获得了所有权,不再需要占有权了。 在买卖合同情况下,如果出卖人已经将物交付给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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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合意,并以交付完成公示,以占有推定权利实象的物权变动是最有效率的。实际上采用这种方式的多为即时履行的动产买卖。 (二)传统物权变动制度的价值定位: (一),第291页。) 2.以公示公信为核心模式的权衡 恩格斯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注:恩格斯:《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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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动产抵押制度。[19] 其三,其他方面的经济要求。这主要考量物权的交易性大小,如果某种物权交易频繁,则应当赋予最有利于交易安全的公示方式;如果某种物权的交易性 则仅以交付为公示方式即可。第四,尚未形成法律权利的财产法益,如在建房屋、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期待权等,可以借助预登记的方式公示。 (五)新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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