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与犯罪客体、行为对象、行为的手段(方法)、性质、因果关系等刑法上的事实息息相关,直接影响行为人在上述事实方面的认识错误。在行为手段(方法) 借助客观现象形态作为中间和媒介,这种中间和媒介,如前所述就是犯罪行为作用或指向的标的即犯罪对象,也就是说,认识犯罪客体,首先必须认识犯罪对象,通过对犯罪对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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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2)第一。共同犯罪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研究共同犯罪有助于确定打击重点;第二。研究共同犯罪,有助于贯彻“区别 判断的标准问题。理论上存在意志说,目的说,行为说,结果说,因果关系说和犯罪构成说等多种不同的观点。[1]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判断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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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指出应当如何界定危险性,从而这一学说有可能会在因果关系的链条上无限地延展下去。 3.具体的危险犯+抽象的危险犯说 具体分析此种学说是指,将正犯的 页。 ⑵[日]山中敬一.《刑法总论》[M],成文堂,1999年版,第761762页。 [1]张伟.试论帮助犯的因果关系[J].海峡法学,20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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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的情况,将此包括在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范围内,与刑法规定不违背;致人死亡只表明抢劫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不能说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只能出于过失。 出于直接故意杀人抢劫而被害人未死亡情况下,按照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罚,显然不可能实现在处罚上的从一重处断。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从法定刑还是可能宣告刑的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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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体上对受贿罪、共同犯罪作了概要的介绍,浅析了受贿罪之所以滋生和蔓延的社会根源。然后着重分析了刑法上的身份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及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国家工作人员 为必要?有人认为,主观方面有教唆的故意,在客观上有教唆行为,同时又有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才成立教唆犯。[45]笔者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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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性的行为才能是实行行为。但是,在国内坚持对实行行为的概念作形式上界定仍旧是我国大部分刑法学者的基本立场。当然也有少数学者从结果无价值和客观主义立场出发 因果关系理论来对行为是否具有对法益实质的危险性。如此一来,就使得原本客观的因果关系理论被赋予了太多的价值评判功能,从而与归责难以划分界限。因此客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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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性的行为才能是实行行为。但是,在国内坚持对实行行为的概念作形式上界定仍旧是我国大部分刑法学者的基本立场。当然也有少数学者从结果无价值和客观主义立场出发 因果关系理论来对行为是否具有对法益实质的危险性。如此一来,就使得原本客观的因果关系理论被赋予了太多的价值评判功能,从而与归责难以划分界限。因此客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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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因果关系说、远因说、近因说、预防必要性说甚至客观归责理论所替代。换言之,刑法学与生活常识渐行渐远。 当下的刑法学,从总体上看 )、教授(2005),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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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客观的事实出发来检验犯罪案件,即从结果以及行为人举动与结果出现之间的因果关系出发,基于诠释学的理由是绝对有意义的。但行为人举动已经不是一个纯客观的事实, 现象。然后再更精确地研究行为所具有的刑法上重要性的特性,继而再以同样的方式研究通向结果的因果流程,直至发现过失犯的完整形态。 因为故意犯是过失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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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其为问题;结果犯则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时间间隔的犯罪,需要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成文堂2002年版,第56页。 [43]如后所述,放火罪是否严格意义上的具体危险犯也存在疑问。危害公共安全只是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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