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所有证,但并非土地使用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二款之规定,决定:代修正应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证。 彭书宏、 ,已被偃师市人民政府偃政复(200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所撤销。2、二审判决程序不当,请求撤销。本院再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二审一致。本院再审认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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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24日,原阳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又代表县政府向原告收取了宅基地调处费、权属调查费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书的工本费285元。2003年7、8月份,原告在该宅基地 ,集体收回其原宅基。原告原宅基被收回后,村委依据原告申请为原告另行规划一处宅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该村委收取原告押金500元,为督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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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农村宅基地及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的登记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 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因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征收、收回、没收等行为终止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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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批准的宅基地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由原批准机关注销批准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被上诉人张法玉超过一年未建房, 本院不予支持。如汤廷佳、苗秀平符合宅基地划拨条件,应经法定程序取得。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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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按照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六条对其它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市国土资源 平方米30元、临街面建筑面积大于36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5元收取;本村村民符合宅基地政策在规定面积内的自住住宅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项目擅自提高容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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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镇建设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的,从其约定。拒不缴纳地价款而动工建设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二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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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用途。第十三条省、市、县、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 第一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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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按照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六条 对其它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市国土资源行政 30元、临街面建筑面积大于36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5元收取;本村村民符合宅基地政策在规定面积内的自住住宅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项目擅自提高容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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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农村村民建房出售给城镇居民。按照“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 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28、对收回闲置土地的处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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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已由农牧民集体或者农牧民个人使用的耕地、园地和宅基地、自留地;(二)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内的夹荒地、戈壁 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土地证书。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十三条 依法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向原土地登记部门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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