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加入收藏
全文 标题
共找到相关结果约 5347 篇 如果以下信息不适合您您可以点击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报考在职研究生 网络课程质量引纠纷 花掉18800元报考了在职研究生网络班,却发现网络连接经常出问题,课程视频质量也不好。为此,小李将某大学告上法院,请求退还费用。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小李称,自己家住河南,工作后为了继续深造,一直想要读在职研究生。2009年11月,小李在网上看到某大学的继续教育学院的招生简章,由于价格合理,还可以进行远程网络学习,小李毫不犹豫地报了名,并汇款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8800元。2010年5月,该大学给小李发送了网络课堂学习的账号和密码。但是小李感觉课程过于陈旧,授课老师普通话不标准,板书不清晰,画面质量也不好,最让人头疼的是网络下载经常不成功。之后该大学多次为小李重新设置了账号和密码,但仍无法正常登陆和下载。小李认为该大学无法提供正常的教学服务,于2011年2月份向其提出全额退费的申请,遭到拒绝。某大学辩称,自己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不但按时向学员寄发了教材资料,还两次开设了近20天的集中面授,并组织了活动等,绝大多数学员对教学并无异议。小李提出的教学内容陈旧、普通话不标准等问题不是影响教学质量的客观标准,其提出的网络下载不成功和自身网速、电脑配置有关,而且从该大学的服务器后台数据来看,小李已经多次成功下载。江西交通事故律师网,邝宪平律师,江西吉安律师。法院认为,小李主张某大学存在课件质量不高、难以登陆、无法下载等问题,但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实,故不成立;主张某大学存在违约行为,但未能就其主张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故要求全额退还学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某大学同意给付小李经济补偿4000元。
//www.110.com/ziliao/article-329361.html -了解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瑞杰斯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农场黑庄户乡东旭北特区99号楼(住宅),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都会华庭纽约阁11D。法定代表人李鑫,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瑞森,女,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干部,住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八区818楼3门3号。委托代理人张春华,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八区818楼3门3号。委托代理人张成凤,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方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办事处陆王庄居委255号。上诉人北京瑞杰斯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杰斯特公司)与被上诉人许瑞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20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申小琦担任审判长,法官胡君、姚颖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许瑞森在一审中起诉称:许瑞森与瑞杰斯特公司(前身为北京小桥流水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31日签订《关于合作经营和运作项目的协议书》,签订后许瑞森于2006年7月1日将有3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交给瑞杰斯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鑫,李鑫于2006年7月5日取走3万元,但上述协议一直没有履行。后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上述协议解除。故许瑞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瑞杰斯特公司归还许瑞森3万元合同款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从2006年6月29日起计算至瑞杰斯特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至三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瑞杰斯特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许瑞森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履行,对项目亏损有很大的责任。许瑞森称合同未履行不是事实,合同签订后,各方投入的资金已用于租赁场地、购买设备和人员工资等,并且上述项目发生的资金数额已远远超过各方的投入,其余部分均为瑞杰斯特公司垫付,许瑞森还应根据协议约定的投入比例另行向瑞杰斯特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合同约定以瑞杰斯特公司为平台进行合作经营,因此因合作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均已纳入瑞杰斯特公司的财务报表,没有为合作经营单独设立账目,瑞杰斯特公司的场地租赁费用、购买设备的费用及人员工资的支出证明及审计报告都能反映出合作经营费用支出情况。故许瑞森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许瑞森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31日,北京小桥流水公关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桥流水公司)作为甲方与王润凤、许瑞森(共同作为乙方)签订了《关于合作经营和运作项目的协议书》,约定:合作双方充分利用甲方公司为本项目的运作提供合作平台,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承接、策划和开发培训项目,筹措资金,实现共建共享,在赢得经济效益的同时,赢得社会效益。合作内容:短期培训、承接会议、公共关系和评估咨询。甲方负责:1、提供项目资源和信息,策划、开发、经营项目;2、开拓合作渠道,寻求合作伙伴,不断拓展项目;3、争取企业投资,负责合作项目的宣传和市场运作。乙方责任:1、协助甲方开拓市场,开发及运作项目;2、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3、负责聘任合作项目的工作人员。财务管理:1、所有合作项目经双方共同认定后予以实施;2、凡经认定的项目均实行项目管理和经济核算;3、双方协商指定专业会计人员,负责打理合作项目的财务工作,并定期通报会计信息;4、合作双方共同享有合作项目经营和财务管理的知情权及监督权。上述协议签订后,许瑞森于2006年7月5日给付李鑫3万元,用以与小桥流水公司的项目合作。一审法院另查,2008年4月,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准,小桥流水公司更名为瑞杰斯特公司。一审法院又查,2009年3月,该院做出(2009)朝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以“瑞杰斯特公司并未按约履行其在《关于合作经营和运作项目的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为由,确认上述协议解除。上述事实,有《关于合作经营和运作项目的协议书》、(2009)朝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瑞杰斯特公司与王润凤、许瑞森(共同作为乙方)签订了《关于合作经营和运作项目的协议书》系有效合同。该合同已经(2009)朝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解除,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许瑞森要求返还3万元出资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许瑞森要求的利息损失,起算点有误,该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瑞杰斯特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许瑞森出资款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自2006年7月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许瑞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瑞杰斯特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判决驳回许瑞森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合同已经履行,合同签订后,瑞杰斯特公司即按照协议策划、开发、经营合作项目。而许瑞森则不履行协议约定的组织项目实施等义务,造成项目经营亏损,致使项目运作不利,在协议期内共亏损人民币50万元,该亏损均由瑞杰斯特公司垫付,按照协议的约定,许瑞森应按比例对上述亏损予以分担。另外,各方投入的资金均用于租赁场地、购买设备和人员工资等,并且运作项目和公司实际发生的资金数额远远超过各方的投入,所以,投入资金已经用完,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能也无法解除合同,当然不存在恢复原状的问题,花出去的钱自然要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的。二、许瑞森拿不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是真正的违约方,法院没有考虑这一点,却错把瑞杰斯特公司当成违约方,是名符其实的事实不清楚。三、许瑞森的儿子张彬是许瑞森派往瑞杰斯公司监督、通报项目运作和财务开支情况的,其可以证明合同己经履行。四、不让瑞杰斯特公司提起反诉,违反了法律程序。综上所述,为维护瑞杰斯特公司的合法权益,瑞杰斯特公司特提起上诉,请法院依法支持瑞杰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瑞杰斯特公司补充其上诉理由如下:2008年3月31日,合同已到期,许瑞森于2008年5月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合同解除是错误的。不符合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许瑞森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瑞杰斯特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朝民初字第1905号生效民事判决中已认定,瑞杰斯特公司没有履行合同,而非合同履行完毕。瑞杰斯特公司在收到许瑞森交付的投资款后,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鉴于双方没有进入实际履行,因此不存在清算问题。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瑞杰斯特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瑞杰斯特公司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提起反诉,主张许瑞森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瑞杰斯特公司遭受损失,请求判令许瑞森向瑞杰斯特公司支付项目成本人民币2.5万元;诉讼费用由许瑞森承担。一审法院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朝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已确认解除瑞杰斯特公司与许瑞森、王润凤签订的《关于合作经营和运作项目的协议书》,故对瑞杰斯特公司提起的反诉不予受理。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朝民初字第1905号生效民事判决中认定:“瑞杰斯特公司并未按约履行其在《关于合作经营和运作项目的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同时,该判决确认上述协议解除。根据以上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瑞杰斯特公司主张许瑞森违约,其无权要求解除以及瑞杰斯特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不构成违约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此情况下,瑞杰斯特公司应当返还许瑞森支付的款项,双方并不存在结算、清算问题。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瑞杰斯特公司返还许瑞森出资款于法有据。瑞杰斯特公司主张合同解除后,应进行清算,按风险共担原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瑞杰斯特公司以许瑞森违约为由,提起反诉主张,一审法院认为(2009)朝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对于许瑞森是否构成违约已进行了审理,故不受理瑞杰斯特公司的反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瑞杰斯特公司主张一审法院不受理其提起的反诉,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瑞杰斯特公司的上诉主张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北京瑞杰斯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由北京瑞杰斯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申小琦代理审判员胡君代理审判员姚颖 二○○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书记员曹颖异
//www.110.com/panli/panli_278563.html -了解详情
沈阳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一名学生最后一颗成绩没下来说要等到9月一日才能发怎么半,家里给我的压力太大了
//www.110.com/ask/question-2671719.html -了解详情
我是一名大专的继续教育学院一名订单班的学生,今年大二,但是进入这个学校的时候听说有andriod软件开发这个专业,因为喜欢,所以报了名。学校当时也承诺包就业,大一都是理论课,大二上学期,公司那边也给我们开了专业课。下学期我们则去了公司培训(尚本机构),去了之后,公司说他们关于手游开发的项目比较多,希望我们向手游开发方面发展。然后给我们培训三个月,但是这方面的技术就类似于他们公司的商业机密之类的。我们学完这门技术之后必须在他们公司工作两年。然后就需要我们和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上面有一个相关费用让我很不明白。合同上写着:参加岗前实训,实训员工需要缴纳合同违约金(企业内训风险保证金),9800元,在乙方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后,由第三方合作机构代其缴纳—为乙方提供“企业内训风险保证金贷款”。另外该费用在两年劳动合同期内,如甲乙双方合同未解除,乙方无需承担。 今天给我们贷款的第三方机构给我们打电话确认的时候问我有能力偿还吗?我就反问了一句:只要我们不违约的情况下,不是公司给我们偿还吗?他说:我们的贷款和公司没关系。然后我就去了公司。公司说我们在不违约的情况下,会按月给我们偿还。如果工作了两年合同到期,我们无需还一分钱。可是我就不明白了:我们和公司签的合同里面有明确的规定说:乙方若工作未满6个月离职,需支付违约金9800元;工作时间满6个月未满两年离职,应按剩余履行合同每月550元赔偿给甲方。我们明明都有了这份合同却为什么还需要向第三方机构贷款?而且我们贷款的钱都没有经过我们手上。感觉像是公司以我们名义去贷款。如果违约,我们还需要给第三方还贷款。并且第三方机构要求我们贷款还款方式是:前10个月是每个月还98。后10个月还970多。 请问律师,我们签了这份合同是否还需要向第三方机构贷款?这中间是否涉及到法律相关的东西? 据说上一期在这里的学长也是全部给卖到了外包公司,他们什么都不做,赚取差价。 我现在很迷茫,不知道该怎么办。
//www.110.com/ask/question-2637613.html -了解详情
我是一名大专的继续教育学院一名订单班的学生,今年大二,但是进入这个学校的时候听说有andriod软件开发这个专业,因为喜欢,所以报了名。学校当时也承诺包就业,大一都是理论课,大二上学期,公司那边也给我们开了专业课。下学期我们则去了公司培训(尚本机构),去了之后,公司说他们关于手游开发的项目比较多,希望我们向手游开发方面发展。然后给我们培训三个月,但是这方面的技术就类似于他们公司的商业机密之类的。我们学完这门技术之后必须在他们公司工作两年。然后就需要我们和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上面有一个相关费用让我很不明白。合同上写着:参加岗前实训,实训员工需要缴纳合同违约金(企业内训风险保证金),9800元,在乙方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后,由第三方合作机构代其缴纳—为乙方提供“企业内训风险保证金贷款”。另外该费用在两年劳动合同期内,如甲乙双方合同未解除,乙方无需承担。 今天给我们贷款的第三方机构给我们打电话确认的时候问我有能力偿还吗?我就反问了一句:只要我们不违约的情况下,不是公司给我们偿还吗?他说:我们的贷款和公司没关系。然后我就去了公司。公司说我们在不违约的情况下,会按月给我们偿还。如果工作了两年合同到期,我们无需还一分钱。可是我就不明白了:我们和公司签的合同里面有明确的规定说:乙方若工作未满6个月离职,需支付违约金9800元;工作时间满6个月未满两年离职,应按剩余履行合同每月550元赔偿给甲方。我们明明都有了这份合同却为什么还需要向第三方机构贷款?而且我们贷款的钱都没有经过我们手上。感觉像是公司以我们名义去贷款。如果违约,我们还需要给第三方还贷款。并且第三方机构要求我们贷款还款方式是:前10个月是每个月还98。后10个月还970多。 请问该合同涉及到什么法律问题了吗?
//www.110.com/ask/question-2626354.html -了解详情
我是一所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上了两年学,学校一直没有给我们注册学籍?后来所注册了一个其他学校的,但是要4个月以后才能查到?想问问这是为什么?
//www.110.com/ask/question-2354665.html -了解详情
他们与先前承诺的有歧义,糊弄我们无辜的高考学子,延误一年注册电子学籍。并且也不是所承诺的,此校为河南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牛云龙。本人是受害者
//www.110.com/ask/question-2325567.html -了解详情
暑假的时候帮某大学招生,属于某大学的继续教育学院,是在网络招聘上找到的信息,现在一共有9个当时在一起工作的同事,至今也都没发工资。在8月底工作结束后到现在一直在拖欠我们的工资,工作的时候签署了一份合同,上面写了工资是怎样发放的方式,但没写具体什么时候发放。工作结束的时候个我们每个话务员预发了1000的工资,还要我们写了个收据。请问照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目前没有报警,起诉等。
//www.110.com/ask/question-1970928.html -了解详情
某继续教育学院打着湖南师大的名声对外招生, 但是此学校与湖南师大的合同在招生时已经过期, 但是任然在招生, 欺骗学生他们的与师大的合同任然有效,学生应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
//www.110.com/ask/question-1841764.html -了解详情
你好,情况是这样的。本人于2013年7月17日在江西师大继续教育学院报名了自考助学班。报了一个本科的管理,交了5180元。后来我们咨询到他的本科要专科起点才能毕业,而我是高中学历。所以我要求退出自考班并退款,而他竟然耍要我把5180元的发票给他们教务这样的小聪明。如今我很苦恼,我该怎么办?
//www.110.com/ask/question-1764766.html -了解详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搜索历史 清除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