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其因为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而被停止租赁关系,而且东风商场还要跟上诉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只是因为上诉人不愿意按照商场增加的租金数额缴纳租金,所以才无法继续 第三,从一审判决所确认的法律事实部分的通篇内容来看,一审查明的“被告突然说商场要拆迁,专柜要在三天内撤出”实际上属于上诉人提出的主张,一审法院并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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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首创公司),2007年6月阳光鑫隆公司与首创公司签订了该房产购买合同。2007年6月以前首创公司一直以“白云生活广场”的名称对外进行招租经营。阳光 玲于2007年10月14日签订的《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记载的出租人为“北京阳光鑫隆商场有限公司”,该合同的条款中未对使用“白云市场”的名称作出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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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据此,原告在租赁9号铺面经营期间,被告已经受让临城商场,并取得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故原告和 在被上诉人春盛公司出卖之前是上诉人承租的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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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及合同效力法定原则出发进行判断。 2010年4月17日,某商场与承租人王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年(至2012年4月16日终止),每月租金 ,而向某在明知此情况下仍然与王某于2010年10月13日签订了《转租合同》,约定租期至2012年4月16日止,每月租金为3800元并收取了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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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伤的人身损害后果,应共同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徐州古彭地下商场管理处作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其将人防工事用于商业经营,应当履行相应的管理注意义务, 军仍将构成共同侵权,其责任份额并不因此减轻。 第二,关于徐州古彭地下商场管理处是否应当作为本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性质和责任范围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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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00元、定金200元、保证金1 000元后,开始进场营业。第一被告计划商场在2007年10月15日正式开业,此前为试营业,但由于第二被告与第三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诉人不服,以“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返还责任应由第二被上诉人赵海波承担”等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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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伤的人身损害后果,应共同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徐州古彭地下商场管理处作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其将人防工事用于商业经营,应当履行相应的管理注意义务, 志军仍将构成共同侵权,其责任份额并不因此减轻。第二,关于徐州古彭地下商场管理处是否应当作为本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性质和责任范围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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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作为营业场所,租期15年,每月租金、管理费、宣传推广费共计183 624美元,租赁开始日期暂定为1996年3月1日。中粮广场应在有关机构对中粮大厦 合同而使双方造成的房地产收益的损失应由各自承担。现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终止《商场租赁初步合同》,予以准许。由和德公司投资装修且尚未投入使用的各类厅房及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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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2004年5月3日,和平公司与新乡市大富贵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富贵商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和平公司将该公司正在建设的商业楼一层1100平方米 。故案涉“借条”内容不真实。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错误判决,依法确认大富贵商场与司金莲的债权转让行为无效,确认案涉“借条”无效。司金莲辩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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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是违法的,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四、玉祥大酒店基于与模范商场所签订的商场租赁协议,合法使用该户外广告,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被告玉祥 ,并办理广告牌的审批手续。利益分成原告占60%,第三人40%,由此可见,原告在合同有效期对涉诉广告牌依法享有使用权,而利益由原告与第三人分享。关于被告玉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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