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学者认为,德国民法典第455条中规定的所有权保留还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所有权保留,该条款尚属一个不完满的规定,在此之后,实践中产生的延长的 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21]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22]参见前引 [20],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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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德国学者认为,德国民法典第455条中规定的所有权保留还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所有权保留,该条款尚属一个不完满的规定,在此之后,实践中产生的延长的 》,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21]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22]参见前引〔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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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的使用等问题。因此,物权法在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时,势必要规定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撤换,以及业主委员会怎么工作、怎么表决等程序性问题。关于业主委员会在法院的 清末年在引进西方民法学的时候,一开始便决定要继受德国民法。因为德国民法典在世界上公认比法国民法典先进,具有很强的科学性,逻辑性。谢怀栻先生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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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的矛盾。为了消除长期占有而无法取得所有权的现象给社会带来的不安和混乱,产生了取得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是因一定的事实状态完成而取得他人权利的制度, 的需要,法律必须统一当事人的实际权利和在不动产登记薄上登记的权利。 [⑥]而德国民法典就动产取得时效安排了9个条文(第937-945条)。该法第9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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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还是发现:固守物权法定主义不利于新型物权的产生,有必要对此进行适当的缓和。所以,虽然他们在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中对该原则曾经作出明文规定,「28」 我们什么启示呢?19世纪的“如此喜好体系化思考并需要借助法律来统一国民行为”的德国人尚且已经对物权法定主义有所怀疑和有所保留,那么处在21世纪的中国人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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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院并未借助判例法积极发展缔约上过失理论。这是因为法国法院通过扩大适用《法国民法典》第1382 条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就可以为缔约上过失找到适当的规范 的缔约上责任排除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之外。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22 条规定的因撤销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就没有纳入缔约上过失的范畴,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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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独立性出发,作为契约自由反面解释的演绎就自然而然地得到了。[6]其实,对德国民法典是否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这一问题的解答,更多的是依靠学者对民法典背景 容许对所有权设定物权性质之限制或其他具有所有权部分内容之权利;凡透过法律行为而产生之不符合上述要求之限制,均属债权性质。荷兰、奥地利等国家在立法中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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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笔者注)的类型不过是一个虚构,即不过是一个经验的平均类型。据此,德国民法典赋予生物人以权利能力的意识形态基础是:生物人都是自私的经济人。[7] 而不逾矩的高尚的人所具有的理性)。[18]而纯粹实践理性的运用就产生了服从道德规律的自由意志,这种意志就是能够承担道德责任的依据。[19]这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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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些权利不能同时被拥有[8].可以认为,真正原本意义上的物权制度应始于德国民法典。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股权以及企业信誉权等财产权客观 解释”[9].上述理论对我们不无启示,就是说,财产法在以财产权界定物质利益的同时,产生了法律意义的财产。财产在本质上是法律概念,只能以财产权形式表现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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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破产时对抗其他的债权人而保全请求权的目的实现。3、在日本,与《德国民法典》的相应规定类似,日本《不动产登记法》规定:债权人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声 对抵押物的价值为自己判断,故允许上述当事人参加拍卖,对于拍卖的公正性并不会产生影响.笔者认为,抵押权人参加竞拍,自当无异议;然而债务人参加竞拍,就应另当别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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