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被撤销的情形,承租人可依用益物权的善意取得而保持对租赁物的使用。同时,融资租赁交易实践中的制度安排在动产用益物权关系之下均能得到合理解释。例如, 法的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偏差。 在我国法上,融资租赁交易已被作为一种独立的交易形态加以确认,自从《合同法》第十四章专章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开始,融资租赁交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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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受让人(第三人)免除了对占有人的处分权加以详细调查核实的过重的法律义务,进而使得导致善意取得中受让人的善意是被推定成立的[42]。 上述观点除蒙蔽于权利 占有之本权表彰机能而生[45]。由此不难看出,我国学者对推定力与公信力之关系的认识,远不如德国学者那么确定、具体。至于如下观点,更是严重误解了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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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反射到原因行为之上而使债权合同无效,因为公示不具有对债的关系的形成力,这是各国物权法理论公认的基本原理之一。相反,登记得本于债权契约而强制之,有效的 法律上通常有必要对其适用及引起物权变动的效力予以适当的限制。例如,不得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设定质权;动产善意取得中占有改定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和原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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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关系而言,是指人与人之间对于物之支配和归属关系的变化。 问:物权变动的形态有几种? 答:包括物权的发生、变更、移转与消灭四种形态。 问:什么 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所取得的权利仍予以保护。具体说来,物权公示的公信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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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反射到原因行为之上而使债权合同无效,因为公示不具有对债的关系的形成力,这是各国物权法理论公认的基本原理之一。相反,登记得本于债权契约而强制之,有效的 法律上通常有必要对其适用及引起物权变动的效力予以适当的限制。例如,不得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设定质权;动产善意取得中占有改定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和原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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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适用合同法上的瑕疵担保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或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规定(草案第一百四十五条),结果一定比不拆解更公平,也就更容易为人民接受。 需相当时日,可能有必要先修改民法通则。 (三)基础-从属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的并存,还可能发展出一些特殊的形态,比如在物权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债权关系,不同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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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合同有效为要件时,应区分无权处分的两种存在形态,梳理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两层含义,并结合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和善意取得的性质学说,分别加以探讨,方能得出 所有权因此消灭。虽然,第三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所有权得失的因果关系,但有善意取得这一法律上之原因,故无不当得利关系之存在。而无权处分人从第三人处收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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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动产善意取得时,指出以转让合同有效为条件,正是以其立法和理论仿德国民法,采所谓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模式,为立法根据的。 但我国起草中的 一律无效,当事人正当利益难于获得保护,致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坚持数十年承认和保护典权关系的法律政策立场突然中断,使人民法院丧失裁判典权案件之判断基准,实非所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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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受物权法的规范,自不能认为公有权利当然具有优先于私权的效力。国家与私人订立关于物权关系的合同(如基地使用权),乃基于主体平等原则,在依法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之权益。以维护交易安全。参酌实务见解,明定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于第759条第2项规定:“因倍赖不动产登记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为为物权变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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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物权与债权作为两种财产权的形态明确加以区分的基础上。无论是在对内的效力上,还是在对外的效力上,物权与债权的界限都较为清晰。尤其是在对外效力 行为的类型不同,对于其效力类型的论证也有所不同。 比如在交易相对人为善意时,就存在一个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换言之,在发生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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