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失业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凭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失业保险机构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二条市、 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淮南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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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失业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凭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失业保险机构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二条市、 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淮南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同时废止。199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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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救济金从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逐月减发。第十七条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二)在特区连续 判入监服刑;(六)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第二十三条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一)家庭人均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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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享受退休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未能再就业的其他失业职工,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济。第四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五条市 职工转业培训,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七)建立生产自救基地,指导失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促进其再就业;(八)其他应由失业保险机构履行的职责。第二十七条失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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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二十倍。第二十八条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正常死亡的,参照本县(市、区)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由失业保险机构发给丧葬补助费,并对其扶养的 七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第三十八条失业保险机构应与劳动行政部门的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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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五、严格执行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标准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含个人应缴部分)。其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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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监督机构报告。财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第十六条 保险基金依法不计征税、费,当年结余可转入下年使用。 失业职工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离休、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弄虚作假或以其它非法手段领取失业保险救济中其它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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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失业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凭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失业保险机构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二条市、县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淮南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同时废止。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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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失业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凭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失业保险机构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二条 市、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淮南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同时废止。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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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职工。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职工(以下统称失业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二)濒临破产的 ;(六)失业保险管理费;(七)解决失业职工生活困难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一条 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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