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某些权利主体以特权。(二)存在不存在社会利益?社会利益如何保护?这一问题的答案应是肯定的。那么,社会利益如何保护?这确实是我们应该深思的问题 这一法律。”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执法机构窃听恐怖嫌疑分子的电话并跟踪其互联网和电子邮件的使用;允许司法部门在提出犯罪指控和驱逐之前对有犯罪嫌疑的外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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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也不存在绝对或唯一正确的答案,解释者或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他们需要在多种可能的解释和推理结论中做出选择,甚至可以扮演创建新规范的 可能性,而是把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作为行为成立犯罪的唯一基础和全部条件。可以看出,我国刑法规范中的构成要件实际上是犯罪类型的一种界定模式,它重在指引人们在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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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不宜简单、草率地以正确与否进行评价,因为在需要裁量的问题上不见得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尽管有可能排除不正确的裁量,如超越裁量权限、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裁量权以及滥用 了。”[48]又如,在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中,两位被告受到犯罪指控,缘由是他们为已婚夫妇提供避孕建议。两位被告在诉讼中提出,康涅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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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选择不宜简单、草率地以正确与否进行评价,因为在需要裁量的问题上不见得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尽管有可能排除不正确的裁量,如超越裁量权限、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裁量权以及滥用 )。) 又如,在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中,两位被告受到犯罪指控,缘由是他们为已婚夫妇提供避孕建议。两位被告在诉讼中提出,康涅狄格州 ...
//www.110.com/ziliao/article-865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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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指示牌和底线标识。[28]? (四)性骚扰的立法体系问题 那么作为性骚扰的一种特殊形式,现阶段的网络性骚扰诉讼根据有哪些呢?首先根据《宪法》第38条 的性引导、性教育。因此,规范互联网上的性骚扰问题已经是当务之急。诚然,立法的完备是解决网络性骚扰的主要途径,除此之外,经济、社会手段也不容忽视。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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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犯罪类型,是一种新型的犯罪类型;各国刑法对网络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又不统一和协调,尤其是对网络犯罪如何行使刑事管辖权缺乏明确的立法和司法协调机制,造成了 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进而具有刑事违法性呢?答案是否定的。犯罪行为有预备、中止、未遂、既遂四种形态,网络犯罪行为同样有这四种形态,但是刑法不能因此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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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界定犯罪的标准,危害与罪过是罪责判断的依据,社会分层及其引发的治安犯罪类型,不同犯罪主体犯罪的原因等一般不为刑法中的不法与归责判断所关注,更不会去 ,而是包含着描述与经验、规范与实证等交叉面向。刑法是什么?问题的答案可以在社会生活中被实践映现的社会图像上去理解。任何刑法理论与实践都以其特有的社会图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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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侦查机关对哪些案件享有侦查权[11]。对于第一个问题,由检察机关承担或主导职务犯罪侦查,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对于第二个问题,也有学者将其称为 所管辖的案件范围限定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案件类型上,而应重新配置侦查权。其原因是职务犯罪的关键在于犯罪行为具有公务性,主体一般是国家或者在具有社会公共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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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好人吗,有坏人吗?因为在实质解释论者看来,形式的刑法解释论则随处可见[43],答案是明确的,甚至已经或明示或暗示地指出我国刑法的形式解释论者包括哪些学者。然而 、吴学斌等中南学人,当然也包括笔者在内。而明确主张形式的犯罪概念、形式的罪刑法定原则、提出形式解释概念的主要是以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为代表的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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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而刑法的空白处总是聚讼之处(如不作为犯罪的保证义务,过失犯的预见义务等),不仅法学家、法官们会有争议,立法代表们也不例外。在未经立法表决时, ,判断当罚的行为当受何种刑罚。价值经验意识的作用在于,对事实经验所积累的案件类型进行甄别,区分哪些案件类型应受刑法处罚、当受何种处罚。当法官带着案例经验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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