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的程序加以确立。随着“立审分开”的实行,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独立性的要求和趋向更加明显。目前,再审立案审查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是立审不分但加大审查 随意性和盲目性,避免司法腐败的发生,提高司法的威信;同时,合理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的确立(即法定化),还有助于避免与再审审理中的重复劳动,提高司法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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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事由,使其法定化。 一、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现状及其缺陷 (一)现行再审事由之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及理由有三种 直接的关系。 三、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重构 再审之诉的理由和条件规定得具体明确,既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其起诉权,也便于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应当受理当事人提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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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的设置,即无复合性的再审事由之规定。 三、分层理论的运用与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完善 基于民事诉讼法程序法的性质,程序法定是其基本原则,2007年我国 案件有了解和认知以后才可以作出判断,在再审程序启动之初通过形式审查根本无法预知,因此该再审事由为实质性再审事由,应该予以删除。 对此,笔者认为,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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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争议解决效率性之间求得一种衡平。民事再审事由即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3] 依照大陆法系国家民事判决 和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时,必然也要以再审事由为依据。因此,即使今后继续维持现有的申诉和抗诉制度,再审事由的法定化也有利于规范申诉制度和抗诉制度。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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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争议解决效率性之间求得一种衡平。民事再审事由即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3]依照大陆法系国家民事判决 和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时,必然也要以再审事由为依据。因此,即使今后继续维持现有的申诉和抗诉制度,再审事由的法定化也有利于规范申诉制度和抗诉制度。二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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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定而暂告一段落,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进一步明晰化、具体化、法定化,同时明确了再审事由的审查程序、审查期限等,强化了申请再审 的反思 受传统法律文化及原苏联、东欧立法理论的影响,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及实务界长期以来一直强调程序的绝对工具论,认为诉讼以客观真实为唯一目的。立法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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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决、裁定。证明力尚不足以动摇原生效裁判的仍不能启动再审程序的证据,一般不认为是民事再审事由中的新的证据。例如补强证据或者是辅助性证据,虽然是 递交申请再审书状、人民法院进行形式审查和对再审事由进行实质审查阶段。但是,如果允许当事人在这段时间内任意提出再审新证据,显然不利于尽快固定争点,不利于法院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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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民法债权要想转变为执行债权,必须经由法定的程序才行,比如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非经法定程序的保障,债权人没有权利请求国家运用公权力强制执行。 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08,(1)。 [20]汤维建,许尚豪:论民事执行程序的契约化[J].政治与法律,2006,(1)。 [21]汤维建,许尚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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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裨益。 一、民事再审程序的依据 (一)程序保障是再审程序存在的理论前提 程序保障理论最早发端于1980年我国台湾地区所倡导的突袭防止论,并在80 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法定事由。对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事由,法律只作了发现确有错误的原则性规定。 5.再审时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和《意见》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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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正性、合法性,从而维护法院的权威和社会正义。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至188条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法定理由及审理程序作了规定。分析立法规范 于法院自身监督权、检察监督权甚至人大监督权来发动再审程序的尴尬境地。第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过于原则,也缺乏必要的限制。比如,法律规定当事人能够提出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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