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 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38455.html -
了解详情
照顾。1993年7月上、中旬,范占武为了使本单位能以罚款的形式从其他单位的走私活动中获取非法利益,并使走私活动合法化,伙同刘宁制定了一个走私单位 武、刘宁等人行贿,系乳山市商业局行贿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九条,构成行贿罪;刘起山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6253.html -
了解详情
陆某原为某局局长,在局长任期主管财务。此前,还在其他政府部门任公务员长达二十多年。在20033年至20016年间,独自一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大头小尾、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835060.html -
了解详情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骗取、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以贪污论。黄是国有公司单位聘用电脑员,属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保险金和理赔款,应定贪污罪。2003年11月公司改制为国有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仍然是国有控股,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5408.html -
了解详情
的解释》规定,被告人黄某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应构成职务犯罪,被告人张某应为黄某的共犯。然而 管理救济款申请的职务便利帮助被告人张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骗取了国家救济款。这符合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上要求行为人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75976.html -
了解详情
能自然延续的。 “委派”,主要指的是在一些含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企业当中,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所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的管理人员。 工作人员。 综上,朱某在企业改制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能以贪污罪予以定性。 法院判决;辩护人辩护意见成立,被告人朱某在企业改制后没有得到相关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6899.html -
了解详情
而且合理的推断出张某当然具有代为收取购房款的权力。利用工作之便是指利用与公务无关的,一般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熟悉情况、了解内情、知晓作案条件,因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以及第384条的挪用公款罪,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95710.html -
了解详情
。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该罪有四个 财物的行为。三是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四是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4796.html -
了解详情
合理的推断出张某当然具有代为收取购房款的权力。 利用工作之便是指利用与公务无关的,一般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熟悉情况、了解内情、知晓作案条件,因其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以及第384条的挪用公款罪,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95353.html -
了解详情
,令人难以把握,这就要求我们应 透过现象看本质,分清犯罪分子的行为究竟是贪污还是其他性质的 行为,以及所侵犯的财产到底是何性质,本案就是一例。由于药厂 筹办期间 为药厂建设组组长这一点看,应认定是国有企业的人员被 委派筹建药厂的,这就证实了范厚明等人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其次,再来看药厂的建设动工是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64733.html -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