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愿立此遗嘱: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产权份额全部留给我的女儿蔡某娟(个人)、儿子林某浩(个人)二人共同继承,他人不得干涉。 2018年2月 为同一顺位继承人,故各占林某凡房屋份额的50%,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按份共有,并相互协助办理过户,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对于林某凡2018年2月28日的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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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再次继承父母剩余房产的权利。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刘H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A市二号平房原来有四间房,应该是我和我父母共有的状态,这四 房屋为遗产,应当如何分割。 关于争议焦点一:虽然刘H提交了三原告签字的欠条,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A、刘C、刘B与刘H之间对房屋买受人、房屋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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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蒋某某将蒋某某继承所得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X路X-X-X-2号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蓉。双方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某某承担 ,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遗赠人黄某某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蒋某某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其无权处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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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财产该如何划分? 分析:首先,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 受人所有。所以,房屋价格升值的收益应该归房屋产权所有人享有。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杜先生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个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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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彬与蒋伦芳将蒋伦芳继承所得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蓉。双方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伦芳承担, ,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遗赠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蒋伦芳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其无权处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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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彬与蒋某芳将蒋某芳继承所得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蓉。双方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某芳承担, ,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遗赠人黄某彬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蒋某芳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其无权处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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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2007年父亲去世,父母共有一处70平米的住房。在母亲去世时该房没有分割,一直由父亲居住,父亲去世后留下了关于房产及其它财产如何分配的书面意见,将 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该遗嘱是代书遗嘱,且除了代书人以外没有其他见证人; 另外在该意见中父亲处分了母亲的财产,所以该遗嘱无论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其都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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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彬与蒋伦芳将蒋伦芳继承所得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蓉。双方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伦芳承担, ,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遗赠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蒋伦芳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其无权处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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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债务和其他费用,剩余的部分由原、被告和第三人根据遗嘱和协议分得。第三人汪A将被继承人遗留的房产变卖后占有了大部分价款,不仅违反了被继承人的遗嘱 个问题是按遗嘱处理遗产还是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用遗嘱的方式处分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按照我国继承法有关条款规定的精神,遗嘱继承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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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证明》,内容为:本人高某于2017年6月12日将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阳光南里一处房产卖于孙某,总计人民币200万元整。另于2017年6月12日向孙某还借款,利息 李某洪明知1号房屋的权属状态或对1号房屋作出了明确处分。因此,1号房屋仍为李某、李某共夫妻共有。现高某虽在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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