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利息属于损害赔偿的范畴 利息对于收款人和付款人意义不同。对于收款人而言,收款人可能在占有已付本金期间取得了利息收益。而对于付款人而言,付款 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据此,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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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大石路分理处属于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2条的规定不应享有票据权利;工行大石路分理处在1998年8月6日取得汇票后,至今没有向 是否一致,均不影响背书转让的效力。综上,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之所以承担付款义务是基于其与承兑申请人的承兑协议。付款人一旦承兑,即对收款人或持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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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者物损的发票,因为该发票显示其付款方为煌固镇人民政府,收款人是杨子坚,不能证明本案原告已经向煌固镇政府支付该物损的价款; 本院认为 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其未单独出具调解书,交警大队出具该结论不符合程序,且原告反悔。上饶市广发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赣A×××××号的损失重新鉴定结论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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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息属于损害赔偿的范畴利息对于收款人和付款人意义不同。对于收款人而言,收款人可能在占有已付本金期间取得了利息收益。而对于付款人而言,付款 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据此,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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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金融机构转移现金的占有或出资人向金融机构交付注明出资人或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机构的下属部门)为收款人的票据。出资人向金融机构交付有资金数额但未注明收款人 存款合同存在虚假、瑕疵,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超越权限出具上述凭证等情形,亦不影响人民法院按以上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三)当事人的确定出资人起诉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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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明证实其是从收款人处依次转让合法取得汇票,故应享有票据权利。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而得出的结论。对于法律的解释应采取整体解释原则,顾及各个客观存在的条款,不能作出矛盾解释。法条经解释后发生矛盾,必然废除其中一个法条或者同时废除互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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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A公司作为出票人于2007年12月15日出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0万,收款人是上海B公司,付款行是工行上海金山支行,付款期限6个月。2008年2月2 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A公司作为出票人,已经把票据交给收款人B,就不能以失票为由申请公示催告,何况本案中,票据已经背书给C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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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大石路分理处属于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2条的规定不应享有票据权利;工行大石路分理处在1998年8月6日取得汇票后,至今没有向 是否一致,均不影响背书转让的效力。综上,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之所以承担付款义务是基于其与承兑申请人的承兑协议。付款人一旦承兑,即对收款人或持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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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争汇票确实遗失,檀溪公司也不是最后持有人。依据檀溪公司的陈述,在系争汇票遗失前,其已经完成了出票行为,收款人京伟公司已经在第一背书人处 的不当行为而被动地卷入到诉讼当中。综上所述,对于正当理由应当从宽把握,只要檀溪公司不能证明民生银行在行使权利方面存在懈怠就应当推定正当理由的成立[3]。 笔者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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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A办事处依据武农银承兑协字97年第040021号协议,向承兑申请人的收款人开出了400万元承兑汇票。 由于B药业有限公司没有依约定全额偿还A办事处兑付的 ,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凡是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是必须进行登记的,不登记的抵押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我之理解抵押合同只要双方一签字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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