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楼的危险性,却为报复温某的殴打行为和体罚行为,而故意跳楼。因此,上诉人为回避自己故意自伤的事实,编造自己当时本没有的绝望心态,实属混淆事实。二、 所以,是什么原因导致其跳楼,尚属于无法确定的问题,在整个一审审判活动中,没有任何证据材料可以证明马某为什么跳楼。换言之,依据一审的全部证据材料,均无法再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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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利害关系,且二被告人也无预谋的过程,从主观上完全没有要剥夺受害人生命的故意,从客观上张南实施的是随意殴打受害人的行为,顾民实施的仅是一刀之举。 是事发是偶然突发性的,从案件简单的前因,二被告人简单的行为来看,二被告人并没有剥夺受害人生命的故意,对于受害人的死亡更不是二被告人所希望追求的犯罪目的。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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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乘车时与该客车售票员尹某明发生了口角,在口角中颜某汉的人身和人格都没有受到伤害(假设受到伤害也应通过正当途经解决),且该客车已将颜某明等 、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中的殴打他人属于无端寻衅,发泄或显示威风,一般并不是为夺取财物。 4、抢劫罪的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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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喜东辩称他是在受到被害人等多人的威胁、殴打后,才掏出弹簧刀对被害人实施伤害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105775.04元的赔偿数额,由于他将要承担刑事责任,没有赔偿能力,委托其家人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予以合理的赔偿,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王喜东与被害人丁永增素不相识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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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过失犯罪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情况。而在本案中,行为人在行为时并不 应当知道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而行为人在行为时并没有停止这种伤害行为,前后两次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只是在看到被害人倒地休克后才停止,而此时行为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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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喜东辩称他是在受到被害人等多人的威胁、殴打后,才掏出弹簧刀对被害人实施伤害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105775.04元的赔偿数额,由于他将要承担刑事责任,没有赔偿能力,委托其家人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予以合理的赔偿,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王喜东与被害人丁永增素不相识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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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在 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本案中的被告人李某殴打被害人王某和杨某,并非向社会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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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的山东省阳谷县金斗营乡农民孙建英在阳谷县看守所第九监室被同室在押犯殴打致死。1997年9月27日阳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移送阳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阳谷县公安局坚持认为被告人王新国在孙建英伤害致死案件中没有具体伤害行为,被告人曹潘震、亓德秀犯罪情节轻微,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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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身为消防中队的主要负责人,在胡传文与战士殴打他人的过程中,不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反而怂恿战士殴打被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理应 立新进行民事赔偿法律依据不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志超、万坤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连带责任,理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据此,该院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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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的魁岐火车站派出所的联防队员抓获后,关押在该派出所,遭该所的干警及联防队员的殴打、刑讯,造成原告脾脏破裂、胸腔内大量积血的伤害后果,经送医疗抢救后脱险 应按刑事赔偿程序办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所提的赔偿金额,部分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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