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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江宁刑二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查院。 被告人陈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 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王某的监督/交纳保证金零元。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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