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虽然通信中断的时间和用户数都有届定,但第(五)项规定了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罪定罪处罚。 过去的刑事审判实践中,陈义江、刘玉英的盗割通信设施的犯罪行为按破坏通信设施罪是无异议的。2005年1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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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三人行为主体适格,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客体为公用电信设施,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故唐某某,艾某甲及艾某乙行为构成破坏公用 ,行为人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为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照破坏通信设施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唐某某,艾某甲和艾某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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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三人行为主体适格,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客体为公用电信设施,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故唐某某,艾某甲及艾某乙行为构成破坏公用 ,行为人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为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照破坏通信设施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唐某某,艾某甲和艾某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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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该处铁轨旁的信号控制箱,破坏了箱内的电路板、电线等设施,之后把附近的电缆槽盖板翻开,用断线钳剪断电缆槽内的8根通信光缆。收到红网报警后, 发出调度命令,封锁该区间,经抢修,线路恢复正常。铁路局安全监察室认定,被告人陈某的破坏行为足以造成列车脱轨、倾覆等严重后果。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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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实践中,传统观点和作法是只要是故意对正在使用的通信设施实施破坏行为,就构成该罪。但是2005年1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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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锯断该电缆线110米,经鉴定电缆价值5 540元,造成580户电话用户通信信号中断,直接经济损失8 755.5元,间接损失400.18元。当被告人陈小兵 公共安全的行为。实践中,传统观点和作法是只要是故意对正在使用的通信设施实施破坏行为,就构成该罪。但是2005年1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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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鉴定,所盗物品价值111115元。二、意见分歧对于被告人曾某盗窃电信局正在使用的电信设施的行为的定性,有二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曾某的行为应 个方面加以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侵犯的客体是通信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通信设施,包括公用电信交换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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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部驻地坑道内,剪断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致使该部队坑道及阵地既设通信线路设施遭到破坏,造成严重损失。争议要点:吴让平的行为构成何罪。裁判理由: 下,为了牟利而故意盗取,致使正在使用的军用通信线路遭到破坏。其犯罪对象直接指向的是军用通信设施。虽其行为造成通信线路不能发挥其传递信息的功能,进而导致有线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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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和平路共产主义大桥南东河堤用钢锯、钳子将中国人民解放军71521部队在此铺设已断开的通信电缆割成小截,盗走120米,价值7500元,随后,在大桥南引桥西边,将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的三个罪名,“破坏武器装备、破坏军事设施、破坏军事通信”,整体上看,不分正在使用或不正在使用,均属国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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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割成小截,盗走120米,价值7500元,随后,在大桥南引桥西边,将市政设施管理处正在铺设的路灯电缆割断盗走40米,价值980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 盗窃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的三个罪名,破坏武器装备、破坏军事设施、破坏军事通信,整体上看,不分正在使用或不正在使用,均属国防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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