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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陈述向法院提供;(2)性骚扰行为人向原告发送的带有骚扰性质的电子邮件、手机、微博、微、QQ留言等,可以作为电子数据向法院提供;(3) 的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具备合法性。如果在正常的交谈、通话、微或QQ聊天过程中采取录音录像获得的相关证据,即便对方知道正在录音录像(因而也无所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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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证明二人联系频繁,能证明以前发生过性关系,值得一提的天津王某通奸案,因为王某提供了二人以前发生性关系的大量视频,最终撤案了,所以从某种程度上 大的情况下抓取的,她在发生性关系时完全自愿的,到底妇女在什么情形下抓取的,除了当事人这对男女,知道,在公检法现有办理强奸案件的思维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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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12.前男友长期打骚扰电话,使小芳心烦意乱,无法正常安宁生活,算算侵犯隐私? 答:私人生活安宁属于隐私。 《民法典》第一 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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