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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利明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起交以下证据A1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勐海县建设工程规划放线记录表原件各1份,证明原告钱利明享有位于勐海县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勐海县人民法院(2011)海民一初字第178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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