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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逃跑行为,与起诉书、判决书、二审裁定书认定的“暴动越狱”罪名不符,因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提出申诉: 申诉理由: 灌检刑诉字(1998) 范勇17岁, 全都是小学、初中文化的法盲,法制观念淡薄,关进看守所时间的3个月,10几天,甚至几天,就发生了“暴动越狱”这种“罪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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