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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富萍的名下,也不同意参加本案的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坐落于延庆镇新白庙村的北房三间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冯立亭 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丹 附有延庆县人民法院印章 新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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