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继承人继续承包,故本案不属上述地方政府文件规定可收回林地的情形,且被告抗辩在1999年已实际收回原告的林地并重新发包,但为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在土地 ,没有 延包,所以不存在承包期内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问题;3.随着双方林地承包合同的依法解除,林地延包工作的开展,该山场使用权已由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到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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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事后追认”不能适用于履行政府行政职能或相当于政府职能的情形,故将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8民终1697号民事判决将“ )15000000197号民事抗诉书明确指出“仅以嘎查及苏木在申请书上的签字盖章认定为其对承包合同的追认理由不充分”。但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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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 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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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 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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