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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受理之后,发回三门峡中院重审,然而,三门峡中院在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三民再字第53号)中写到:“…增值税发票既 的是,不知法院出于何种考虑对这些铁的证据不予采纳,却认定对方的1624932.63元,而是1017504.69元。这样的证据采纳方式不能不让人产生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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