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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与劳动者核对都没有我们的签字。 可否采用举证责任置 。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 、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 可以叫公司原来同事做证人吗?证明工资条是公司所发,我已解除了劳动关系了。 拜托大家了,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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