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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政府建设规划局委托一施工单位进行污水管道敷设施工,有一段管道铺设在我承包的两个养虾殖池间的堤坝上。施工前,对方给予了我4000元的补偿,然后管道顺利铺设 一直电话联系对方,但对方一直以正在协商为由,拖延处理。请问律师,我怎么来挽回我的损失?是否 因为施工前给了4000元钱,就不能在要求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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