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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晚育假”。 无论如何,即使撇开桂林的文件,按照国家和广西的法律法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的人社发【2009】65号文办理的,其中人社发【2009】65号文第三条规定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计发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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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 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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