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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读高中时,在16岁那年曾因斗殴判处拘役6个月缓期一年执行。我现在被某个县招录为事业单位人员。但是该县招录时规定曾经受过刑事处罚人不属于招录之列。但是,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岁又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入伍、就业时可以不履行报告义务。请问,我怎么向有关单位说明此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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