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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于2006年10月10日下发了《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境入境公民户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华侨回国定居恢复户口,需在拟定居地连续住满3个 。根据华侨们的反映,我们又向省公安厅提出,要求将受理条件继续放宽:华侨回国居住的时间由原来的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3个月,调整为年1年内累计居住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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