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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的车位,在我们购房之前,开发商承诺,地面车位是租赁制。即每年向业主收取国家规定的租赁费用。供业主使用。但我们入住一年多后,开发商要出售车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上说,非经营性停车场属于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请问:开发商有权出售地面车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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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也多次通告业主补交,可是没有成效,现在消防系统因使用年限早已超标,故障后更是处于瘫痪状态,根据《物权法》,地方《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换经费都应由专项维修资金提供,未设立维修资金的,应由产权所有人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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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所有权的业主的附着物出售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杂物间的共有权”。 原告认为:《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附属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一)物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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