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在该案中同样是由于无法举证证实其工资数额而参照人参损害赔偿的法律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并没有陈述其月工资就是2335元,故对原告要求按照2335 部的经营人,依法应对该托运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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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要求打出的”。有庭外调查笔录和庭审现场宣读的录像能证明。这足以证明被告按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发放了陆建良的劳动报酬。 至于工资的构成和多少是 于2005年7月25日收取北林社区卫生服务站陆建良养老保险费8500.5元后,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等规定为服务站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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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0日,无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没有为原告缴交社保。被告在2010年*月*日要求原告自动离职,被原告拒绝,之后,在工作期间,原告每天都有到公司报到,但原告多次 四十四条第二款,《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缴交社保,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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