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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两条赔偿我是不是都该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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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由,只是由人事口头通知各员工,公司有这样的决定。若员工同意,即可提前签字走人,公司愿意发放工资到10月31日。 请问这样的情况,我们80余名 条的规定,按照“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还有,关于工资的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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