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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伤是告分公司还是总公司,因为在同一办公地点,口头上是在总公司上班,但是填写的应聘表是分公司的,现在申请仲裁胜诉分公司不服上诉,成了被告,怎么办?公司上诉承认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这次法院维持原判我打赢了是是还要继续走工伤程序?还是说可以直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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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规定的话,那也无需向劳动部打报告请示,自己直接规定就可以了,而哈尔滨铁路局就恰恰是这样做的。上诉人认为这就是典型的“铁老大”行为,铁道部、铁路局在 规章制度中合法的规定【如:《哈尔滨铁路局岗位技能工资制实施办法》五、有关事项的规定(七)执行了岗位技能工资的人员,计算有关劳动保险、地区津贴、工伤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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