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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规定和潍恒安办字(2003)第19号“关于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员待遇问题的规定”,被告应支付赔偿金5万元。 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记于 的恒安集团公司现金股13000股按每股1元由原告收回。 被告辩称:一、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二、被告所持有的恒安集团公司和恒星公司的股权,是按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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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侦局2005年6月24日 《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指出: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 宁县林福木业经销有限公司;三、驳回正宁县林福木业经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50元,由正宁县林福木业经销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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