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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三找荀炳成,其拒绝履行义务,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由荀炳成承担过户费及诉讼费。被告荀炳成辩称,其找李全叶代为购房,原商定价格为30000元,先向 我才是新华西街32号房屋的权利人;根据一审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述以及“说明”,完全证实该房屋归我所有,在双方签订“说明”及退回一万元时,支全香也在场,根本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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